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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望江供电规范供用电合同防范风险

2008-06-12 13:55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供用电供用电合同电合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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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荣成报道今年以来,安徽望江供电公司不断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营销规范化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近日,望江公司举办了第二期供用电合同业务培训班,由该公司法律顾问和营销专业人员授课,50余位用电营销人员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电力法律法规、合同法、高压及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解读及供用电合同管理等业务知识。该公司曾于4月份的所务培训班上完成对12位供电所长的供用电合同业务培训。这有效提高了营销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

      该公司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征询有关法律和营销专家的意见,结合《合同法》规定和实际进行了高、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的补充修订。

      该公司加强合同管理的举措有,调整合同文本封面,在封面醒目位置履行提示义务,提示用电人认真阅读合同重要条款。加强对用电人主体的审核。增加用电人未尽到功率因数保证责任,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供电的约定。积极运用不安抗辩权,约定不安抗辩权行使,约定供电人在履行期届满前可中止供电,增加强制性缴纳预付电费条款,增强供电企业电费风险防范能力。增加用电人发生2次欠费记录视为丧失商业信誉条款,增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操作性,降低供电企业对用电方丧失商业信誉的举证责任成本。进一步细化产权分界点条款,明确分界点的地理位置和电气位置,同时采用供用电双方现场指认产权分界点,并用照片进行固定,避免发生纠纷时对分界点的理解发生歧义。

      同时,该公司继续推行捆绑供电防范电费风险典型经验,即在同自然人工商业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将客户在本供电营业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电同时纳入合同条款,在用电地址、供电方式、电费结算、产权分界点等条款中同时予以明确。对于企业法人工商业客户,则将其在同一供电营业区域内的不同用电点的供用电权利和义务纳入同一供用电合同。同客户约定任一用电地点发生逾期缴纳电费情形,供电人均可对客户任一用电地点中止供电。这为供电企业依法追讨电费又增添了一道法律保障。

      通过加强管理和培训,广大营销员工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依法治企,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企业才能发展和进步,作为电力员工,既要知法懂法,做一个守法公民,同时,更要善于用法,依法维权,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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