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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通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9-04-13 09:22来源:中电投关键词:两部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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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明确提出2009年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三年内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90%以上目标至关重要。

     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决定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明确提出“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的目标。经过近两年的试点和扩大试点,到2008年底试点城市已经达到317个,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1826万人, 1115万人享受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约在50%左右。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入户调查显示,60%的参保居民对这项制度感到满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广大城镇非从业居民反映的“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群众得到了实惠;群众看病有保障,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医疗机构服务量也相应有所增长;社会各方面对中央的政策衷心拥护,要求加快推进步伐。总的来看,经过试点的检验,国发〔2007〕20号文件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原则和主要政策是正确的、可行的,因此,国务院决定提前一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这是贯彻党中央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的具体措施。

    《通知》坚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强调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科学设计和调整实施方案;要切实落实好城镇居民参保的财政补助政策,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补助力度;要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帮助解决困难城镇居民缴费困难问题;要结合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适当调整基金支付政策,探索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做好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间转移时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等的衔接;要着眼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地级统筹,研究科学合理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评价办法,逐步建立医疗保险技术标准体系;要立足便民利民,强化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经办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

   《通知》对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提出2009年全国所有城市必须启动实施这项工作。目前尚未启动这项工作的城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未启动城市原则上要在第二季度启动实施,参保率要达到50%以上。已经启动实施的试点城市要加大扩面力度,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为确保各地完成目标任务,《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核准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并制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加强目标考核和督查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通知》,是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一个重要配套文件。在当前应对经济严峻形势的复杂局面下,也是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措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的全面推进,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构建起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为实现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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