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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09-04-30 09:38来源:全景网关键词:长江电力电力股电力股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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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崔建民委托独立董事武广齐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李永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振邦、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绍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项目较期初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期初减少9.18亿元,减少比例为85.99%;应收账款比期初增加6.52亿元,增加比例为42.08%,主要原因是:2008年末电网公司以票据形式支付的电费较多,本期以票据形式支付的电费有所减少。 
  (2)报告期末,公司应付票据比期初减少1.66亿元,减少比例为91.24%,应付账款比期初增加6.12亿元,增加比例为66.44%,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本期未以票据形式支付代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中国三峡总公司”)售电收入,二是由于应收账款比期初增加,其中代销中国三峡总公司售电收入占比较大,故应付账款比上年增加较大。 
  (3)报告期末,公司应交税费比期初减少2.48亿元,减少比例为33.31%,主要原因是:本期初步进行了2008年度所得税清算,缴纳了部分2008年度所得税。 
  (4)报告期末,公司应付利息比期初增加1.68亿元,增加比例为237.33%,主要原因是:公司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因利息尚未支付,故应付利息增加较多。 
  2、本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较去年同期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1.45亿元,增加比例为13.33%,主要原因是:去年第四季度三峡水库完成172.8米蓄水,本报告期三峡水库高水位运行,发电量较去年增加,销售收入随之增加。 
  (2)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5.91亿元,增加比例为1,328.32%,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未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处置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7,653,211股、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5,350,000股A股股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股H股股票,实现投资收益5.57亿元。 
  3、本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较去年同期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6.45亿元,主要原因是:一是本报告期发电量增加,销售收入随之增加;二是本报告期尚未完成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8.34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规模较大,投资收回现金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三峡总公司拟实施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股票已于2008年5月8日停牌。目前中国三峡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方案已报国家有关部门。因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发行上市前,控股股东中国三峡总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中国三峡总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促使其附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经营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2、公司设立时,中国三峡总公司承诺若公司因葛洲坝电厂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在公司实际承担该等责任之后,中国三峡总公司或中国三峡总公司的下属公司将补偿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有关该承诺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担保而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 
  3、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中国三峡总公司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2015年之前,中国三峡总公司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占长江电力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55%,但在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加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数量,达到长江电力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4、公司在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诺:在2010年以前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将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65%。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均严格遵守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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