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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传销风刮起了电力行业的直购电

2009-07-08 16:08来源:北极星电力论坛关键词:直购电电力新闻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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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电力新闻网讯 前几年,“传销”这两个字,可谓家喻户晓,好多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迷上了它,当然大部分失败了,成功者寥寥无几,后来,国家出台了传销是违法的政策,一夜之间,传销几乎销声匿迹了,虽然还偶有所闻,但那是零星小火,成不了气候的。聪明的人想传销不是你不容许吗,我就来“直销”。直销大家不陌生吧,现在电视里铺天盖地的直销,叫电视直销。那东西,在电视里经他们不厌其烦地轮番轰炸,连象我这样保守的人,还禁不住它的诱惑力,冲动地去买了好几只手表,进口表送人,自己留了一只国产的海欧牌手表。你还别说,真不错呢!价钱比商店里便宜,质量还好,基本分秒不差,这就是直销的好处,我们搞电力的,也有个直销,那就是“直购电”。

  所谓直购电,就是用电企业不去向电网购买电,而是直接问发电厂去买电,少了中间电网的环节。直购电这种方式在国外早已成熟了,而我国在2004年,发改委和电监会推出指导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17号文件,直到2005年3月,吉林碳素(000928)的大股东吉林碳素集团与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为我国首例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时隔一年半,2006年12月,江门市台山电厂和广东电网公司、神华国华台山发电公司等6家大用户签订了“点对多点”的直购电试点合同。

  直购电最直接的好处是发电厂与电用户皆大欢喜,发电厂能赚比上网电更多的钱,电用户能比网上购电省更多的钱。这两相情愿的互惠互利的事,为什么三年时间只批了两个试点,好多搞电力的人还不知道呢?这还是发电厂、电用户与电网的问题,存在部门利益的关系,所以这直购电还是养在深阁待人知,

  尤抱琵跋半遮脸。

  按照我国目前的电力法律规定,发电企业不具备供电的资格和权利。发电企业在不具备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大用户签订的“直接购销合同”违反了《电力法》。在法理上,直购电还存在问题,当然,这也不是什么致命的问题,可以商量、商讨的,经试点后,择时间立法。供求双方签订直购协议时,还要交给电网一笔“买路钱”。而目前电力定价机制中缺乏输配电价格,零售电价与购电价之间的差价就构成了电网公司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电网开放允许大用户直购电,独立的输变电电价又未及时出台的话,电网公司的收入将受到影响,所以,这笔“买路钱”怎么确定,才能兼顾三方利益,成为一个难题。

  听我说了半天,这不就是前段时间热电企业的“转供电”吗?转供电同直购电是差不多的,这东西难搞啊!这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说也说不清,只有当事人明白。前几天,国资委等四部门出台了一个文,明确指出: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当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大家看看,原来影响直购电推广的真正原因,就出在这里!发电厂、电网等高层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怎么可能让用电企业得到实惠呢?前几年搞的什么电力竞价上网,都是骗骗人的,迷惑老百姓的。电力要想改革好,要想让电力发挥自己最大的效能,必须先改革人,只有斩断各方面的利益同盟,才能不会重现08年雪灾引起的停电事故。

  直购电,是电力体制改革重要的一部分,能否搞好,就看有关高层是否能舍得放弃自身利益,从文件上看,要一年才能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股权,这是没有什么诚意的,不出所料,大家看好,这次国资委等四部门发的文,是他们最拿手的绝活--尤抱琵跋半遮脸,还不如擦P股的草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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