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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通过审议

2009-12-01 15:02来源:互联网关键词:电力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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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通过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通讯员刘云威报道11月27日,《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吉林省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居高不下,给电网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也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电网建设过程中抢栽、抢建、恶意索赔现象日益突出,线房、线树矛盾大量发生。为使新形势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充分、完备的法律依据,十名省人大代表共同提出了《条例》立法议案,得到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充分肯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于2008年启动了《条例》立法程序。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配合《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全程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主动汇报,多方沟通、积极配合,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终于促成《条例》在省人大常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


  即将实施的《条例》共设七章四十条,立足解决吉林省电网建设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强化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分别就电力设施保护主体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电力设施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区、保护措施、妨碍处理、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条例》重点规定了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设立电力设施建设公告制度,以解决占用路径、抢栽、抢建、索要高额赔偿、恶意阻挠施工而导致的建设成本增加问题;《条例》根据吉林省实际,对破坏和威胁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野蛮施工、高大机械穿越、违章建筑、线下钓鱼、挖沙取土等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此外《条例》还通过设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盗卖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条例》的审议通过,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吉林省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地方法规保障,为吉林省电力事业的发展构建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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