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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促进电力服务健康发展

2010-05-11 15:21来源:首都电力服务网关键词:供电企业供电监管办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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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供电监管办法》对供电企业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安全、以及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监管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的实施,对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2005年6月21日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供电监管办法》对供电服务监管的目的、对象和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以及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供电监管办法》不同于供电企业自行提出的服务承诺,而是以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电网企业供电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为电力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有效手段。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三公”(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十项措施”、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力求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更大的贡献。其中,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中的第三条: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在《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第四小条同样体现出来,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不得对用电客户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以前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员工服务的“十个不准”只是企业促进自身发展的一种自律手段,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供电监管办法》出台后,则可以用法律手段保障用电户的权益,促进电力和谐发展。
  《供电监管办法》是《电力监管条例》的细化,是几年来电力改革实践中,对供电,用电,电力服务行业存在问题的汇总及解决之道。它对供电监管的目的、对象和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以及处罚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供电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对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和把握科学的电力发展规律,坚持和确保电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行业已经从原有的垄断行业逐渐向市场服务化转变,厂网分开、主辅分离、三不指定等一系列法案的推出,电力系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革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与之相对应的电力市场经济化也在多次的推进中取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佳绩。为适应市场需求,电网公司逐步推出了一系列的自律性的法规条列,并在几年来的实际检验中获得电力用户的好评。但因为是自发的、自律性的,也就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保障手段,来真正保障电力用户的权利。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供电监管办法》为市场进程又迈出了一大步。
  《供电监管办法》较之前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增加了对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供电质量的规定,扩大了对供电企业供电质量的监管范围。同时,还规定供电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并要求对监测数据应及时、真实、完整;切实保障电力用户用电质量。
  《供电监管办法》缩短了对电力用户各项服务的期限,新增了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和启动竣工检测的期限两项规定,对供电企业的各项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停电通知中扩大了对客户通知范围和广度,使客户无等级大小的区别,彰显了公平化的服务理念。
  《供电监管办法》较之旧办法,新增了供电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标识的内容。任何人如果有发现供电企业违法《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的地方,即可以拨打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投诉举报热线:12398投诉,保障自己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用电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供电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供电监管办法》的出台,为电力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可依法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供电监管办法》还对违规行为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除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社会是在逐渐发展进步的,我们客户的需求也是在逐渐增加的,当我们电力行业在从以前的巨无霸逐渐向体态轻盈、能自由遨游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健儿转型时,不可否认的会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转变的重要性,重要的要有勇气给自己设定高的标准,并严格要求自己,超着标准努力迈进,从《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废止到今天《供电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从国家电网公司自律性规定的建立到今天其中的规定条文成为正式的法律文字,我们国家的电力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我们的电力服务市场转变成为了规范化、秩序化、法律化的市场。《供电监管办法》使电力用户有了保障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朝着和谐社会的目标又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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