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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远股份(002380)首发A股并上市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2010-06-04 18:40来源:搜狐证券关键词:科远股份A股并上市南京科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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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出具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09)第27-1号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于2009年8月12日向贵公司出具了苏永证字(2009)第27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苏

  永证字(2009)第28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股票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

  5-1-1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2008年2月18日召开了2007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成功后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办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成功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议案》,批准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

  2、发行人于2009年2月18日召开了2008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批准将发行人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有效期延长一年,即延长后的有效期为

  自2009 年2月19日起至2010 年2月18日止。

  3、发行人于2010年1月26日召开了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批准将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有效期继续延长一年,即延长后的有效期为自2010年

  2 月19日起至2011年2 月18日止。

  经核查:

  (1)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07年度股东大会、2008年度股东大会及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发行人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08年度股东大会及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发行人2007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有关事宜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

  5-1-2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因此,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涉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实质性条件进行了审查:

  1、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设有生产、采购、销售等部门,各机构分工明确并依照规章制度行使各自的职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公W(2010)A014号《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行

  人在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

  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30,791,767.90元、人民币38,381,642.74元及

  44,785,049.21元。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度累计为人民币113,958,459.85

  元。因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在2009年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且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其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1-3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包括生产、销售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8、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9、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不存在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等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10、根据《审计报告》,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

  11、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2、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3、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5-1-4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14、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5、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6、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公W[2010]E1023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的标准,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于200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17、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8、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9、根据《审计报告》,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有严格

  5-1-5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0、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1、根据《内控审核报告》,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24、根据《审计报告》,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25、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行人在2007年度、2008

  年度及2009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

  为人民币30,791,767.90元、人民币38,381,642.74元及44,785,049.21元。2007年、

  2008年、2009年三年度累计为人民币113,958,459.85元。因此,发行人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人民币116,462,111.81元,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营业收入累计为人民币536,709,764.37元,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1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为人民币233,205.12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00,698,881.76元,无形资产在净资产

  5-1-6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占比例为0.12%,,不高于20%。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6、根据《审计报告》,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7、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8、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无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29、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0、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5-1-7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及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已完全独立于其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不存在任何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是完全独立的。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股东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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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存在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关 联方关联关系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元)—

  南京科远控制工程有限公司24,719,800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南京英维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74,200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

  南京科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5,000,000

  74%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刘国耀-40.21%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胡歙眉-35.71%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刘建耀-7.51%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胡梓章-4.23%的股权

  香港欧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上述关联亲属关系说明:刘国耀先生、胡歙眉女士为夫妻,刘建耀先生为刘国耀先生之弟,胡梓章先生为刘国耀先生之岳父、胡歙眉女士之父亲,刘国耀先生、胡歙眉女士、刘建耀先生及胡梓章先生四人共同持有发行人87.66%的股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此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也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的主要关联交易

  1、2009 年10月29日,刘国耀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GBZ32-2009102903。合同约定,为确保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4650860E09102901的《授信额度协议》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实现,刘国耀为债权人与发行人依《授信额度协议》以及依据该协议不时签署的各单项协议所形成的4,90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2009 年10月29日,胡歙眉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GBZ32-2009102902]。合同约定,为确保发行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4650860E09102901的《授信额度协议》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实现,胡歙眉为债权人与发行人依《授信额度协议》以及依据该协议不时签署的各单项协议所形成的4,90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

  5-1-9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任。

  经核查: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在上述关联交易中,发行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以保护发行人小股东的

  利益;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均能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公平地进

  行交易,不存在有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除上述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建筑物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

  人及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未新增房屋、建筑物。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

  人及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未新增土地使用权。

  (三)知识产权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

  人新增如下知识产权:

  1、专利

  发行人已近获得的专利新增如下:

  授权有效期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备注

  公告日 限

  与江苏省电

  生物质能电厂2009年9月

  1 实用新型 ZL200820038430.2十年力设计院共

  黄色秸秆的上料系统16日

  同拥有

  智能角行程2009年 11

  2 外观设计 ZL200830183034.4 十年

  电动执行机构月25日

  5-1-10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上述专利权是由发行人提出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并已颁发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和限制专利权行使的情形,合法有效。

  2、专利受理申请

  发行人新增加的专利受理申请通知书如下:

  序号申请专利名称专利类别申请号申请时间备 注

  2009 年10

  1 SOE智能模件发明200910233811.5 —

  月22 日

  单通道伺服控制模2009年10

  2 发明 200910233812.X —

  件 月22 日

  2009 年10

  3 eNetGW通讯网关发明200910233813.4 —

  月22 日

  经核查,发行人提出的上述专利申请,符合法定程序。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计算机知识产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新签订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新签订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1、发行人的借款合同

  (1) 2009 年10月29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4650860E091029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向发行人提供4,9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其中货款额度3,000万元,贸易融资额度200万元,保函额度1,2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500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2009年10月29 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国耀、胡歙眉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南京科远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远控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合同目前正处于履行过程中。

  (2) 2009 年11月11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650860D09111101]。发行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5.0445%。借款期限自实际提

  5-1-11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款日起12个月。由发行人以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目前正处于履行过程中。

  2、发行人的担保合同

  2009 年11月11日,发行人与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拥有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003.66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发行人根据其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650860D09111101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抵押期限至2010年10月21日。该合同目前正处于履行过程中。

  3、发行人的销售合同

  (1) 2009 年7月13日,发行人与买受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买受人提供马达控制中心及DCS监控系统

  (09/1-322HMX2北京热力/北小营项目1-3/3)。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1,02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买受人支付10%作为预付款;货到用户施工现场,凭用户签收单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买受人支付60%货款;货到现场,调试合格,凭调试报告付20%的货款;10%余款质保期满付清(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该合同目前正处于履行过程中。

  (2) 2009 年8月3日,发行人与买受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买受人提供马达控制中心及DCS监控系统(09/4-5

  22H八里庄北京热力/八里庄项目1-2/2)。合同总价格为808.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买受人支付10%预付款;货到用户施工现场,凭用户签收单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买受人支付60%货款;货到现场,调试合格,凭调试报告付20%货款;10%余款质保期满付清(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该合同目前正处于履行过程中。

  (3) 2009 年8月4日,发行人作为卖方与买方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及最终用户大唐南京发电厂签订了大唐南京电厂工程(下关电厂搬迁扩建

  2×600MW级机组)主厂房热控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大唐电厂接受了发行人提供的主厂房热控成套设备货物和服务的投标,并委托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买方名义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156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115.6万元)作为预付款;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相关单据提供给买方和业主方,买方和业主方验明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

  5-1-12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80%;剩余的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卖方提交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该合同目前正处于履行过程中。

  5、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科远控制的担保合同

  2009 年10月29日,科远控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GBZ32-2009102901。合同约定,为确保发行人履行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4650860E09102901的《授信额度协议》,科远控制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与发行人依《授信额度协议》形成的4,90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目前正处于履行过程中。

  经审核,发行人的上述合同不存在主体变更的情形,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上述合同不存在导致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经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没有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购买或出售资产以及收购兼并等行为,也不存在发行人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购买或出售资产以及收购兼并等行为。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5-1-13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9年11月2日,发行人在其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因调整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章程进行了修改。

  经核查:

  (1)发行人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2)发行人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修改后的章程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存在不一致的条款。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为:

  1、股东大会运作情况

  (1)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投票表决,作出以下决议: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未来业务发展,全体股东审议并通过了《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原章程内容为: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动化、信息化软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成套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调试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

  现修改为:

  5-1-14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动化、信息化软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成套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调试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

  (2)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投票表决,作出以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鉴于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同意将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有效期继续延长一年,即延长后的有效期为自2010年2月19 日起至2011 年2月18日止。

  2、董事会运作情况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过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A、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未来业务发展,经董事会成员审议,一致通过了《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原章程内容为: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动化、信息化软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成套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调试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

  现修改为: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动化、信息化软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成套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调试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

  B、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09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5-1-15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发行人董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申请办理4,9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贸易融资、履约保函、银行承兑等。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是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江宁开发区前庄路以东,吉印大道以南,国有土地证使用号“宁江国用【2009】第

  21492号”,面积46596.80平方米)作为抵押,同时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耀、胡歙眉信用做担保。

  (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12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过举手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议案》。由于苏宁珍女士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根据发行人总经理提名,发行人董事会聘任张首先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相同。

  (4)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过举手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A、审议并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鉴于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同意将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有效期继续延长一年,即延长后的有效期为自2010年2月19 日起至2011 年2月18日止。

  B、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5)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过举手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A、审议通过了《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B、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C、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1-16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D、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成功后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成功发行后,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发行当

  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因此,2009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E、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F、审议通过了《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0年2月22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a、审议《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b、审议《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c、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d、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e、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f、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监事会运作情况

  (1)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未来业务发展,经监事会成员审议,经过举手表决一致通过了《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原章程内容为: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动化、信息化软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成套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调试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

  现修改为: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动化、信息化软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成套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调试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

  5-1-17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2)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0年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过举手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鉴于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同意将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有效期继续延长一年,即延长后的有效期为自2010年2月19 日起至2011 年2月18日止。

  (3)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过举手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A、审议通过了《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B、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C、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成功后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成功发行后,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发行当

  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因此,2009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E、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经核查,本所认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1)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董事、

  5-1-18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监事未发生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如下:

  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议案》。由于苏宁珍女士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根据发行人总经理提名,发行人董事会聘任张首先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相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除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上述变化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其它变化;

  (2)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增值税

  销项税税率为17%。

  2、企业所得税税率

  (1)发行人及科远控制:15%

  (2)英维思:25%。

  (3)科远软件:12.5%

  3、营业税税率

  按应税收入的5%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的5%的税率计缴;

  5、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的4%的比例计缴。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5-1-19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及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1]191号),发行人、科远控制及科远软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享受增值税超税负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发行人、科远控制及科远软件实际收到退回的2009年增值税税款人民币3,430,221.00元。

  2、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科远控制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发行人、科远控制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

  日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7月8日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发行人、科远控制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8年9月24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限期限为三年。发行人、科远控制2009年均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科远软件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中国境内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远软件成立于2006年4月,2007年6月被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科远软件自2007年度开始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发行人的纳税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税法的行为或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5-1-20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或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节能减排领域控制系统研究与产业化项目、发电企业管控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以及火力发电厂辅助车间集中控制系统项目。经核查,截至2009

  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经对募集资金项目合计投入4,799.1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开发开发生发合计

  序号研发费用基础设备

  项目支出设备

  节能减排领域控制系统的注

  1 877.57 691.76 618.72 1,220.96 3,409.01

  研究与产业化项目

  电厂管控一体化信息系统

  2 244.4 0 34.48 0 278.88

  项目

  火力发电厂辅助车间集中

  3 554.69 0 56.53 500.00 1,111.22

  控制项目

  合计 1,676.66 691.76 709.731,720.964,799.11

  注:上述研发费用中包含按相关规定允许计入的开发设备202.35万元。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

  (1)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1-21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持有和业务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刘国耀先生、胡歙眉女士、刘建耀先生、胡梓章先生以及发行人子公司科远控制、英维思及科远软件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持有和业务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长刘国耀先生自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以来,未涉及任何个人诉讼、仲裁事项,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也不存在任何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发行人总经理胡歙眉女士自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以来,未涉及任何个人诉讼、仲裁事项,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也不存在任何可以合理预见的、将会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

  十九、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修改及讨论,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不违法违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5-1-22

  发行人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景忠

  黎 民

  郑哲兰

  年 月 日

  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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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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