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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

2011-02-24 17:16来源:互联网关键词:山东电力电力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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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座谈会,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连承敏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全省电力生产供应稳定有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在座谈会上发言。

王军民指出,《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对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各司其职,配合联动,形成合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推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王军民强调,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单位职责、义务和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重点抓好电力设施周边地区《条例》知识普及,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依法护线的活动中来。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相关知识培训,有效提高执法水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增强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的责任意识,主动开展电力设施维护和隐患排查预防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连承敏指出,《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供应保障的新形势,按照电力体制及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主体、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具可操作性,并增加了电能保护的内容,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力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保护措施,以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禁止行为;明确了电力供应与使用应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原则,供电企业有保证电能质量、方便用户、连续供电等义务;同时,规定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职权、投诉举报制度、公安机关职责等,以及不同主体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的出台,将为预防和打击窃电犯罪、保障电网安全和正常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和客户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互联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电力设施分布广,环境复杂,电力设施保护任务日益繁重,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日趋严重。盗窃500千伏、22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塔材的重大案件在山东省内多有发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电网的发展,影响了电力的安全稳定。1995年公布施行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保护电力设施、惩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变化,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强和完善电力地方立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公共安全的意识,明确责任和义务,更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保障全省电力供应。

将于3月1日起执行的《条例》,立法理念更科学,执法主体更明确,保护范围更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对于预防和打击电力违法行为,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保障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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