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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电力发展思考

2011-03-03 15:15来源:电力软件网关键词:十二五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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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电力工业发展与体制的深层次矛盾,要求加快电力工业改革

电力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都可归结到体制问题。电力体制改革确立的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但2003年厂网分开后,电力改革一直停滞不前,电力体制垄断、僵死,困扰电力市场化的进程,无法形成同网同质同价的电价形成机制,不利于新能源发电的顺利并网。

当前,电力供需矛盾趋于缓和,新能源高速发展迫切要求破除体制障碍,这是深化电力改革的良好契机。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二是要加快主辅分离步伐,降低和明晰电网运营成本,为电价改革奠定基础;三是要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改革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同网同质同价的新的电价体系,加强配售电市场监管,形成电网吸纳新能源的新体制。

(三)保障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经营业绩考核方式的根本转变

电力工业是基础产业,而不是支柱产业,电力发展应以适度超前、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为目标,而不是不顾一切地做大。实践证明,大而不强反而弊端更重。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各中央电力企业的总资产、总容量和总利润,并以末位淘汰予以激励,导致国有大型电网、电源企业不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上,而是一味追求规模,争相做大,盲目扩张,强化垄断,形成无序建设,企业资不抵债的难堪局面。

要从根本上根治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张扬政绩的行为,必须改变国有电力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对发电企业,不再考核总装机容量排名和总利润,改为考核单位资产的利润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节能减排成效,引导竞争领域的发电企业追求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安全水平;对电网企业,不再考核总资产排名和总利润,改为考核单位有效资产的过网输电、配电的电量水平,引导电网企业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鼓励其积极消纳风电等新能源电量。

(四)有序推进电力发展与改革,要求建立全新的电力法规体系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电力法规均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早已不适应电力发展的需要,造成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法规的修订工作脱节。新旧规则并行,行业投资和运行秩序不规范,电力法治化管理无法实现,计划与市场、垄断与竞争的深层次矛盾无法解决。

电力立法必须与电力改革同步。一是及时修订《电力法》等电力法律法规,明确电力监管、电力行政执法、电力行业管理的职责,明确电力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电力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管理、供用电秩序的维护等问题,规范政府、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权利义务;二是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抓紧研究制定电力项目市场准入和退出、水电开发管理、核电管理、分布式电源并网、新能源发电并网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电力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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