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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电设施环境评级审批制度须完善

2011-03-22 18:42来源:法制日报关键词:核电设施电力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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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它并不隶属于哪个省,而是对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直接负责。”据汪劲介绍,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审批核电项目时,也要就业主拟建设的核电站原子能反应堆的科学性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提出审批申请,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的审批是一个核电站建设过程中必须环节。除此之外,日本的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还是一个监管部门。

对此,也有专家认为,虽然我国没有原子能安全委员会,但是,我国有国家核安全局。“我国确实是有国家核安全局。但是,它隶属于环境保护部。”汪劲认为,我国国家核安全局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不及日本的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再加上我国国家核电企业一般都有很高的行政级别,当遇到涉及更多资金投入的重大风险决策出现分歧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和职权职责的不清,“到底谁说了算还很难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炳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公开表示,目前,在我国核电管理中,国家有4个部门和核能相关,部门职能交叉,这样不利于工作开展。

法律缺失极易出现监管漏洞

作为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告诉记者,北大部分院士早在去年10月曾建议,我国应加快制定原子能法,这一呼吁得到了国务院各涉核主管部门的一致赞同。

据汪劲介绍,目前,我国有关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颁布实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项法律,另有8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多数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而制定的,核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完善。最核心的问题是没有核领域的基本法。”汪劲认为,虽然我国核技术不比发达国家差,但是在核政策与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在核电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却比较薄弱。

据专家介绍,目前,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核电泄漏事故,除了目前仍在危机之中的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泄漏事故外,无论是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爆炸还是美国三里岛核泄漏事故都是人为原因造成。

而要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原因,健全法律是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杨素娟告诉记者,日本制定有较为完善的核电站及核辐射污染损害的立法,其中的主要法律包括核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有关规范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及核反应堆的法律、有关核损害赔偿法等。

“综合性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政府对核电监管必然是无法可依。”汪劲说,再加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项目的缺失,很有可能许多应当测定的项目因标准未作规定或者要求而放弃。这些一般公众所不知情的内容都给核电监管以及安全留下隐患。

据汪劲介绍,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准除了水、气、声、渣外,其他方面的环境标准都存缺失的问题。“比如,就我所知,我国的核电标准就没有有关海啸的规定。”汪劲说,法律缺失、标准项目缺失,最终带来的是,一个核电项目该不该上、应当怎么上,不是法律规定或者说依法定程序决定的。

中科院院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核科学技术专业教授陈达16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目前,我国在建的和已建成的核电站有27个。中国在建、已建的核电站分布于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西、广东等地,在沿海地区已经排满,目前一些反应堆深入内陆地区。去年6月,新华社曾报道说,我国北方内陆省份将建核电站,并已开始论证备选地点。

“我国核电建设没有法律,只有规章,那么,政府部门在审批或监管中,既可以左一点,也可以右一点。”汪劲说,让他最担心的是,在核电建设的管理中,人为因素的增加必然磨灭法律的公正性。

“一旦一个核电站发生事故造成核泄漏的话,就可能酿成一场长期的巨大灾难。”这是2010年8月,汪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一句话,半年后,在日本的福岛,这句话被不幸言中。尽管福岛的核泄漏并没有危及世界,但是,在中国却出现了“抢盐潮”,美国上演了抢购碘片的风潮。

汪劲认为,“核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包含风险决策机制、严格监管体制以及有关人员严格依法遵章办事在内的行为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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