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泛在电力智能配电网政策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11-05-31 18:18来源:福建省电力公司关键词:电力设施福建电力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福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第八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电力企业应当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电力设施日常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八)海底电缆、江河电缆的两岸。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等生产区域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等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管沟(线)的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四)在发电厂生产用水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和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的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及其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围垦、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以及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七)损坏、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船舶停泊区和检修道路;

(八)损坏、迁移水力发电厂的水情测报设施;

(九)其它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

(三)利用杆塔或者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牵引地??筑道路;

(五)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标志;

(六)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搭接。

第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烧窑、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及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者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引起火灾,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设施查看更多>福建查看更多>电力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