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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告发布

2011-09-21 16:05来源:环境保护部关键词:火电厂节能环保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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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pdf

二、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pdf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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