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二十六号)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科学、效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
鼓励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创新管理方法,采用新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
第九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需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确保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制定和实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批准、实施电力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当根据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的生态情况、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其予以扶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报法定机关批准实施。
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经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并统筹安排发电、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编制城市新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园区规划,应当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等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区域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网、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
第三章电力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进行。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定的发电、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内进行电力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并根据砍伐范围给予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与其签订在通道内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等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及时公告。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开展项目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妨碍、危及电力设施建设的活动。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确需跨越的,应当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应当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电力电缆通过桥梁、公用涵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办理。由于电力设施建设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城镇中心区电力设施建设所需电缆通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四)强行承揽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五)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800千伏、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风力发电场保护区为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移动、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
(二)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缆线和标志物;
(三)在电力线路设施300米内放风筝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四)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五)损坏、擅自移动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通信设施;
(六)擅自占用电缆通(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
(七)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高杆植物;
(二)垂钓活动;
(三)堆砌、填埋、铺垫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或者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一)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二)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等;(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堆放杂物、倾倒垃圾;(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开挖坑、渠;(四)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六)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条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线保护区及专用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或者封堵道路、管道;(二)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倾倒垃圾、矿渣和其他废弃物;(五)堆(排)放易燃、易爆及其他腐蚀性危险品、化学品;(六)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二)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
第五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民用设施,在建设、改造和维护中出现相互妨碍事项时,应当妥善予以协调,兼顾各方利益,依法合理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跨越房屋的,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未及时修剪,造成电力线路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管理单位修剪。有关管理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林木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一)林木已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人身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二)因林木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尽快恢复供电的;(三)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第六章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重大、特别重大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启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故扩大,确保群众人身安全;(二)对遭受破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排除障碍;(三)其他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完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补偿费用;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方面的关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开展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十六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电力设施安全及用户用电情况;(二)查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需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核电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4月17日,双柏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六合村项目市场化竞争配置评审结果公示;4月16日,云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宣威市海德村项目选择社会投资人(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4月11日,姚安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山坡村项目市场化竞争配置评审结果公示。上述3个云南省”千乡万村
4月20日,湖北十堰市郧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郧阳区城乡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要求为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微型企业)、支持乡村振兴、
4月8日,《省发改委关于实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发布,湖北省今年首度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五一”等小长假期间,全省工商业用电需求大幅减少,为消化中午发电量剧增的光伏绿色电能,提高新能源利用率,将春节、劳动节、国庆节9:00-15:00划分为深谷时段,电价在原有政策基础
国家能源局4月18日发布一季度用电量数据,全社会用电量累计2384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31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7%;第二产业用电量1521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第三产业用电量44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385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从数据来看,一
自2015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电改9号文”)发布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走过十载峥嵘岁月。这份被誉为“新电改”纲领的文件,系统提出了“全面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8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辽宁院联合体中标抚顺高新区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项目4月1日,中国能建辽宁院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详情点击安徽洛河电厂四期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8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辽宁院联合体中标抚顺高新区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项目4月1日,中国能建辽宁院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陕西公司)大唐陕西西王寨煤电一体化项目电厂2x660MW新建工程主体施工二标段(2号机组及部分公用系统建筑、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CWEME-202412SXXWZ-S001)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540393454.00元,工期:满足,质量:良好;第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1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5年3月全省发用电情况。详情如下:一、用电情况3月全社会用电量238.5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13%。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2.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70%;第二产业用电量146.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06%;第三产业用电量48.06亿千瓦时,同
4月16日,中国能建中电工程西北院(简称“西北院”)与三峡陆上新能源总部在呼和浩特成功签署三峡蒙能东胜热电近区(色连)4×1000MW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简称“东胜热电”)。西北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史东与三峡陆上新能源总部党委书记,三峡陆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陈辉见证签约并致辞。
早在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便提出到2030年实现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以此为既定目标,新能源入市步伐明显加快。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22年,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达3465亿千瓦时,占新能源总发电量的38.4%,较2020年提高14个百分
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提出,推动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加强农村交通运输网、供水设施、能源体系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来源:能源评论•首席能源观作者:王伟)2025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夯实“三农”
3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昆政发〔2025〕8号)。其中指出,为确保昆明市电力负荷增长需求,优化电网整体布局,有效减少过载等安全隐患,形成以草铺等7座现状500千伏变电站以及富民、安宁、城南3座规划500千伏变电站为依托的市级主干电网站点
3月21日,蔚来发布2024年第四季度和全年财务业绩。数据显示,蔚来公司新车全年交付量突破22.20万辆,同比增速达38.7%。但仍处于亏损阶段,全年净亏损224.017亿元,调整后净亏损204.732亿元。在一众新势力同行都开始争相盈利的情况下,蔚来巨额亏损超200亿元。对此,蔚来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斌
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圈发展规划的通知。通知提到,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及产业高端材料需求,重点打造铁基新材料、化工新材料、建筑新材料等新材料产业链。推动石家庄、邢台等地着力打造高端专用钢材、增材制造金属粉末等铁基新材料产业链,推动石家庄、定州、邢台、衡水等
日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河北省2025年电力惠农十项措施》,明确提出贯彻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2025年“三农”工作部署,深化政企联动,全面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今年计划高质量完成1000个乡村
近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志,在《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5年第1期发表署名文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奋力谱写能源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文章分为2024年能源工作总结、2025年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三大部分。在2025年重点任务内容中,现将有关今年光伏等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奋力谱写能源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对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任务安排,扎
编者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全国两会时间”即将开启。即日起,中能传媒推出“两会前瞻”专栏,从能源助力“两重”“两新”、大力发展能源新质生产力、推进“双碳”目标建设美丽中国、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盘点能源经济向新向实的热点亮点,前
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今年将加大力度,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其中包括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勘探开发、加工转化项目建设,投资新能源和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等;支持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矿开发建设,有序释放先进煤炭产能;引导民营企业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九大专项行动、可再生能源
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纵观能源领域,从填补技术空白到引领全球标准,从驱动绿色革命到赋能乡村振兴,民营经济的崛起和贡献早已超越单一产业范畴,成为国家战略转型的核心力量。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临沂市电力条例》于2024年12月19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文件提到,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虚拟电厂等技术,采
4月21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2025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纳行动方案。文件明确,2025年,完成煤电灵活性改造2000万千瓦左右,建成新型储能300万千瓦,全省新能源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重点任务方面,新能源结构优化行动:1.加快发展风电。快速提升风电装机规模,减少电力系统调节压力。海上风电建成华能半
2025年宁夏光伏计划装机将超3250万千瓦,正处在政策驱动、资源加持、产业扩张的高速发展期。2025年4月18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下,由宁夏清洁能源产业促进会主办、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协办的“宁夏新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暨新技术应用交流会”在银川成
“十四五”期间,我国光伏投资开发狂飙突进。2021-2024四年时间里,光伏新增装机规模达到636.33GW,是此前十数年累计装机规模的2.5倍。在装机规模大幅攀升的同时,光伏投资商阵营也出现多轮转换,从2024年各企业风光装机数据中,可以看到哪些新变化?最新装机数据五大发电集团曾是光伏项目开发主力,尤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山东省2025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纳行动方案。文件明确,2025年,完成煤电灵活性改造2000万千瓦左右,建成新型储能300万千瓦,全省新能源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文件提出,大力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支持采用就地就近消纳、绿电交易、虚拟电厂、分布式自发自用
文/赵云灏作者供职于华北电力大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崔正湃姚冬作者供职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成为完善全国电力统一大市场,支撑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2024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
2015年电改9号文出台开启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历经十年,处于改革潮头的南方区域从独具特色的省级市场发展为创新融合的区域市场,走过了一条破冰、融合、发展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之路。正可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让我们重温十年改革历程,总结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起点再出发。(来源:电联新媒作者: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5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4月第二批电力用户市场注销的公示。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和《新疆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服务指南》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4月第二批市场注销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
4月18日,正泰新能常务副总裁、首席可持续发展官黄海燕受邀出席2025第三届浙江光伏与储能产业大会及出海经验分享会,与行业领袖擘画光储未来蓝图。正泰新能常务副总裁、首席可持续发展官黄海燕在高端对话环节,黄海燕提出,当前的光伏产业已从“光伏单兵突进”迈入“光储协同共生”的时代,光储融合正
全球气候变暖与能源结构转型的叠加效应,正将光伏电站推向极端气候频发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双重挑战。传统光伏系统依赖硬件加固的被动防御模式已难以应对风险,以天合光能旗下天合跟踪为代表的行业创新,通过“AI技术+跟踪支架”的深度融合,推动光伏安全体系迈入主动避险、动态增益的2.0时代。在沙戈荒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6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肃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按照0.3078元/千瓦时执行。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日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肃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按照0.3078元/千瓦时执行。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风电、光伏发电、生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