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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难言合理

2011-11-30 10:31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能源消费节能减排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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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确定,非化石能源份额、能源强度与碳排放强度三个目标将是“十二五”(2011-2015)期间经济能源环境发展的约束性条件。探讨直接控制能源使用(所谓“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思路已经体现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在政府的讨论与工作议程中。可以预见,省级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将受到能源消费总量、能源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多方面的“直接控制”。在笔者看来,这一系列的“控制”,将对我国的政府治理与能源管理工作提出严峻的挑战,特别是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与地区分解,将对目前我国着力强调的“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的政策产生严重干扰。

控制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政策过于刚性,缺乏弹性

区别于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固定在某一水平”作为直接管制政策本身将是刚性的、明确的。但是,面对经济发展的固有周期性与不确定性,设定这样一个“天花板”无疑意味着政策调整的灵活性的降低或者消失。

由于未来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与突变,理论上讲,一个地区“需要多少”能源,并不具有客观性与可预测性,任何的消费水平设定与分解都可能会面临“过多”或者“不足”的问题。可能造成有些地区高效率的经济发展受到能源消费配额的限制,而有些地区不需要那么多配额。而这一降低能源消费政策的成本有多大,随着时间如何调整配额,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价格信号,也无从知晓。

更进一步,政府已经围绕经济增长设定了多重目标。在经济增长受到政策强烈影响的情况下,强度目标与能源总量目标如果都是紧目标,两个目标的同时存在就决定了地区的经济增长率,这无疑会更加助长“命令经济”的发展。对一个地区而言,如果其中一个目标显得过紧,目标的完成会使得另外一个目标成为松约束,变得可有可无;如果相对于经济增长的潜力,两个目标都显得过紧,那么控制能源消费的成本将十分高昂。这一“双”政策对地区经济增长的约束表现得就过于僵化与没有必要了。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可能造成新的“价格双轨制”,容易助长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控制了总量也就是控制了发展权。有限的资源如何实现产出最大化、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与质量、谁更应该使用能源,用行政手段完成这一分配,在省级政府不是经济主体但是具有能源使用分配权与责任的情况下,意味着政府增加了主动与被动干预微观经济的机会,也意味着分配上可能的扭曲。一个地区使用能源,不仅需要考虑能源的价格,还需要有配额,凭票供应。这种现象我们过去再熟悉不过了,那就是价格“双轨制”。这一能源消费管制,有退回到过去那个阶段的风险。

能源总量控制无助于解决能源与环境问题

长远来看,因为要节约能源,就要“控制”,属于“看对了病,开错了药方,也看不好病”。难道控制到了这一水平,能源安全问题就不用担心,环境问题就可以承受了吗?事实上,历史上曾经出现多次的“煤炭产量限制”,最后都以产量大幅超出为结果。并且,由于环境保护标准过低,以及现实中执行的巨大弹性,缺乏必要的生态恢复措施,煤炭生产造成的环境破坏日益严重。这种所谓“上限目标”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恰恰使政府逃避了责任,忽略了环境保护。

能源总量控制是对市场价格信号的进一步干扰

“敞开口子供应能源”具有不合理性,既然能源具有其完整的价格体系,为何有“敞口供应”的问题。我们需要检讨的是,价格中是否包含着过度的补贴与扭曲,是否政府管制与干预过多,影响市场价格的发现与消费行为引导功能,而不是用管制消费的方式更进一步干扰价格的功能,造成“黑市”,退回到计划经济甚至战时共产主义定量配给的程度。

简单的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而不建立可交易性市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难言合理。(作者供职单位为德国波茨坦气候影响研究所(PIK)、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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