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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应尽早建立

2011-12-29 09:28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核事故原子能核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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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IAEA1997年在其第41届大会上通过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旨在于《巴黎公约》和《维也纳公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包含国际核损害基本原则、并与上述两个公约体系能实现有效衔接的制度体系。

据业内研究人员分析,《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目的是确保一定数额的赔偿,进一步明确核责任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吸引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的参与,鼓励区域性和全球性合作,促进提高核安全水平。

然而,据上述业内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并没有加入到像《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这样的核损害国际公约,只是加入了《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等核管制国际公约。

及早做好顶层设计

福岛核事故让核损害赔偿成了日本的棘手问题,但日本政府依照《原子能灾害赔偿法》,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赔偿事宜的解决。日本的有法可依让众多国家意识到法律在处理第三方、企业、国家、地区的责任及权利问题上的重要性。

据了解,美国早在1957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建立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内法——《普莱斯-安德森法》,该法经多次修订,已延长至2025年;法国于1968年制定了《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法》;日本1961年制定《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合同法》,并于2009年最终修订。

但我国先后只有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1986]44号文)和上文中提及的《批复》。

随着我国核电发展速度的加快、规模的扩大,核能行业近几年一直在呼吁《原子能法》和《核事故损害条例》尽快出台,希望加快核能立法脚步。

“作为目前世界上在建核电规模最大的国家,眼下除了提高核安全水平、加强核事故预防,必须及早着手建立可操作的核损害法律法规、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上述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必须做好顶层设计,用国际眼光考量目前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建。”

此外,核事故的无国界性也引起研究者的关注,他们呼吁,除了充分研究中国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必要性和签署时机,也要加强与日韩等邻国的合作,推动东亚国家共同加入该公约,以维护整个东亚地区的安全。而且,还要关注核损害保险制度、海外核技术输出核损害责任风险承担及核损害制度研究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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