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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电网企业经营存在自然垄断性。
所谓垄断,通俗的理解就是把持和独占。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控制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或者,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作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按照垄断的成因划分,垄断分为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人为垄断是指在目标市场内,一定主体利用某种权利排除和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市场结构。自然垄断是指对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电信、航空、自来水、煤气管道等,由一个厂商生产全行业产品的总成本比由多个厂商生产的总成本低,独家生产比多家竞争更有效率。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及成本函数递减等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难以形成竞争格局,政府必须对这些行业进行严格监管。电网经营(包括输电和配电)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性,因为输电和配电都是通过物理电网进行的,在一个区域内如果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分别建设经营电网,势必造成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是不可行的,只有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所以,必须对电网的输配电成本进行监管。
二是电网企业经营存在外部性。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对外部性的定义: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经济学的外部性定义,是指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即未经他人同意施加给他人额外成本。负外部性在提高外部性制造者效用水平的同时,却降低了相关人的效用水平,给他人带来了损害,远离了社会所要求的效率目标。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之一,也就是说,存在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促使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该进行干预。电网的自然垄断特点,容易也可能造成经济的负外部性,使得内部成本外部化,增加消费者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必须对其成本进行监管。
三是电网企业经营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经济学的不对称性,是指交易一方对交易另一方的了解不充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也可以理解为利益相关人对有关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对等,一方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对方利益。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由于电网自然垄断性的特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甚至与政府及监管部门相比,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必须要对电网的输配电成本进行监管,对输配电成本信息提供和披露作出规定。
四是电网的价格由国家管制。
由于电网企业属于自然垄断性企业,其价格由国家管制和调控,成本回收是通过国家规定的价格向电力用户和消费者收取的,而目前电力行业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因此合理的成本是科学定价的基础,成本的高低决定着价格的高低,没有真实的成本,就没有合理的价格,成本的变化必然引发价格水平的波动,直接影响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对电网企业成本及产品价格进行管制,通过抑制垄断、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及提供更多的信息,努力解决“市场失灵”,防止企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社会分配效率。
五是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
纵观世界各国的做法,由于电网经营的自然垄断性,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电网的成本和价格进行严格管制。比如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专门制定被监管行业财务与会计制度,在统一的电力会计制度中,对发、输、配、售的每一环节做了细分,设立了150多个一级账户,核算发、输、配、售各个具体环节的运行与维护费用,对这些费用账户归集的具体内容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同时制定详实的财务、会计及其相关的信息报送、披露制度,并根据需要组织对被监管企业的特殊审计。再比如日本,日本的《电力事业法》制定了针对电力行业的详细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科目类别以及电力企业必须提交相关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可以说,对电网的输配电财务成本进行严格监管,是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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