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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特殊保护价值区禁止上水电项目

2012-01-18 11:18来源:法制网关键词:水电建设水电项目水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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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水电开发因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可预见的破坏而一直备受质疑。水电开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今天,环保部发出通知,明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环保部同时为水电开发设置了三条底线。

水电开发不能触犯公众环境权益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是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的原则。根据“十二五”规划,环保部今日公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中,环保部提出,水电开发要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水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

水电开发需“坚持适度开发”。环保部称,适度开发就是要把握好流域水电开发的强度、尺度和速度,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同时,环保部为水电开发设置三条底线,第一条底线是法律底线,即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第二条底线是,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环保部表示,第三条底线是,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即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我国水电开发分为四级

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环保部确定了水电规划的梯级布局。

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按照环保部的规划,可进行重点开发;对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的河流或河段,要考虑现阶段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和能力,慎重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实行限制开发;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环保部说,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对于流域水电开发规划,按照环保部要求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表示,不仅规划要进行环评,就是已经批准的规划如果进行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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