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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营难以解决煤电矛盾

2012-02-15 10:3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煤电联营坑口电厂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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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营会增加电力企业的经营风险。煤炭开采和发电都属于沉淀类投资,资金需求大,在目前发电企业资产负债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再投资开采煤矿或从事煤化工,无疑使资金面更为紧张,其风险不可低估。

全面推行煤电联营也容易形成新的垄断。很多电力企业希望复制神化煤电路港一体化的模式,从目前来前可行性不大。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在基础产业领域引入市场机制,而煤电路港一体化无疑是一种新的垄断,全面推广这种模式将是煤炭、运力、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一种倒退。

发电企业办煤矿有违电力体制改革方向。2002 年启动的电力体制改革是要推进专业化分工经营,把电力的发、输、配、售分开经营,还要实行主辅分开、主多分开。推广煤电联营等于是电力企业在老的辅业、多种经营包袱没有卸掉的同时,又添新的辅业。而采煤与发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生产作业毫无共性,从专业化生产取得最大效益来讲,也不宜搞煤电一体化。

煤电联营将外部矛盾内部化,表面上看解决了部分发电企业的电煤来源和价格波动问题。但没有条件进行煤电联营的发电企业仍然要面对煤电矛盾。全面推行煤电联营化只会加剧发电企业之间争夺和控制煤炭资源的程度,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之间的矛盾。

记者:化解煤电矛盾应该遵循何种工作思路?

范必:煤电矛盾表面上看是煤企和电企两家的价格博弈,本质上是涉及煤、电、运和政府四方面的系统性问题。从煤电矛盾形成的机理上看,在煤炭领域,所谓的“市场煤”其市场机制并不完备,仍然分为电煤交易分为重点订货合同交易与市场采购两个不同的市场。近年来地方政府又不断出台限产保价措施,使电煤市场缺少充分竞争,价格对产量的调节作用减小。各地关于电煤的税费名目繁多,铁道运力市场化程度低,成为电煤加价的重要因素。在电力环节,“计划电”仍未改变,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由行政审批,电力企业无法疏导成本上升因素。也就是说,煤炭从坑口运到电厂,再变成电送到插头,整个产业链中政府过度管制和行业垄断问题十分突出,价格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缓解煤电矛盾,关键是要规范政府行为,取消不必要的计划指标,清理各种税费。特别是应当加强对垄断行业监管,推进电量和铁路运力的公开、公平、透明交易,调动煤炭生产和发电的积极性。从长期来看,需要建立全国电煤交易市场,完善以区域电力市场为主的电力市场,深化铁路体制改革,逐步将电网、铁路网的网络运输业务与电、煤产品的营销业务分开,形成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煤价、电价、运价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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