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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营难以解决煤电矛盾

2012-02-15 10:3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煤电联营坑口电厂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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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矛盾是影响我国经济生活的一个突出问题,其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电煤涨价、电价滞后、电企亏损、调价艰难、反复出现”。煤电矛盾从表面上看是煤炭与电力的价格冲突,很多观点认为,通过价格生产调度和产业结构调整是可以解决的,其中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案就是煤电联营。煤电联营能否化解煤电矛盾?化解煤电矛盾应遵循何种思路?请听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副司长范必一一道来。

记者:煤电联营经过了哪些历史过程?目前具有哪些表现形式和特点?

范必:我国煤电联营的历史,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煤炭建设项目中配套安排了一些小型煤炭坑口电厂。七十年代,煤炭行业中开始形成以煤矿为基地,煤、电、路综合开发的发展思路,出现了大屯煤电公司的开发经营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鼓励下,不少老矿区为了扭亏为盈,先后办起了一批小电厂。1989年3月,国务院就批准推行由能源部提出的煤电联营方案,并指出特别支持和推进对低热值的煤炭资源实行煤电联营。“八五”期间煤电联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煤矿办电厂43座,总计104万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1.1%。从煤电联营的进程来看,直到2002年以前,煤电联营或煤电一体化主要是煤炭企业进行。电力企业由于行业差别、获取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且采矿业的特殊性,加之电煤价格等诸多因素,进入煤炭领域积极性并不高。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后,煤电联营出现加速。在电力体制改革中成立了五大发电集团,发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依然实行政府管制。当电煤价格随市场行情上涨时,发电企业成本压力增大,而“煤电联动”政策又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在这一背景下,煤电联营(或称“煤电一体化”)得到了政府、企业的支持和重视,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大量探索。

目前,全国涌现出多种联营模式:主要有神华模式——煤炭企业控股和建设电站;山西焦煤模式——煤炭企业兴建电站;鲁能模式——电力企业兴办煤矿;伊敏模式——煤电合一、统一经营、电力集团集中控股;淮南模式——煤电企业合作新建煤矿或电站。五大发电集团也借助雄厚资金实力着力发展煤电联营,煤炭规划产能2010到2015年均增速近30%,2010年煤炭自给率达到20%,2015年可以达到40%。

整体来看,我国煤电联营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五大电力集团组建煤炭业务平台,向电煤生产领域拓展。二是发电企业入股、控股或购并煤矿。三是电力和煤炭企业进入煤化工、冶金行业。四是电力和煤炭企业参与煤炭物流建设。近年来,大型发电集团和煤炭企业加快了对铁路、港口和航运的投资,进一步打造煤电运一体化产业链。

记者:煤电联营能否有效解决煤电矛盾?

范必:很多观点认为,通过煤电联营可以有效地解决煤电矛盾。主要理由是,煤电联营可以使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建立一种互补的、长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减少煤电间不必要的摩擦,降低因为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将外部风险转化为内部风险。煤电联营是“计划”与“市场”的巧妙结合,有可能催生出若干个占据煤、运、电整个行业链条的特大型能源集团。煤电联营后,以电促煤,以上游产品的利润扶持下游产业,加快电力企业走出困境。同时还可以解决煤炭行业自办小电厂技术水平低、效率差、污染严重等问题,实现发电上下游之间相互促进。

但也要看到,发挥煤电联营的优势需要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对一些品质较差的煤种,采用煤电联营的方式是经济可行的。譬如褐煤,发热量低、水分大,灰分高,不宜长途运输,最好作为当地火力发电厂的燃料,就比较适合搞煤电联营。一些已经实现煤电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的企业,在煤电矛盾尖锐的时候仍然保持了良好的效益,但这仅是个别企业的现象,很难成为解决煤电矛盾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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