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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核电安全发展的思考

2012-04-18 09:4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核电安全核电AP1000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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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核电安全状况与最先进的标准仍存在差距。今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决定,要按照最先进的核电安全标准进行检查。这一标准应当是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动力厂安全设计规定》(简称HAF102)以及相关的19个导则。该标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欧美现行的核电安全标准同步。对照HAF102,除已开工建设的4台AP1000和2台EPR机组外,其它所有的核电机组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差距。在正常条件下,大部分机组能够实现安全运行,但需要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核电研发、制造、建设和监管力量跟不上。由于近年核电发展较快,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主要是,有限的核电研发设计分散,影响了先进安全技术的标准化和推广应用。既使是二代加机组,也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产品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一些工程建设和装备制造企业安全意识不够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重大质量问题时有发生。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不断稀释,有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陆续退休,新人成长需要较长时间。乏燃料后处理能力薄弱,把过多的乏燃料储存在核电站,会面临福岛第一电厂4号机组乏燃料池放射性泄漏的潜在风险。尤其是核安全监管能力严重滞后,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局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数量不足,监管人员待遇远低于核电站工作人员,增加了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难度。

三、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从核电发展历程看,每一次重大核事故都带来了核电技术的升级,日本福岛核事故也完全可以成为开发应用更安全、更先进核电的动力和契机。当前,中国核电发展总体形势良好,虽然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坚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的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用最先进的标准对所有的核电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加强核电设计、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理,消除一切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第一,合理控制核电发展规模和节奏。经过这几年发展, 核电在建和核准项目规模已突破2006年制定的规划,核电企业争厂址、争项目的现象十分严重。各方面对2020年核电装机规模的预期普遍超过7800万千瓦,大多数核电业主和配套企业是按照装机1亿千瓦以上制定自身发展规划。即使在福岛核事故后,国务院常务会决定暂停核电审批的情况下,有的核电企业仍在策划继续大上二代项目,这种做法有违核电安全发展的方针。在目前国家编制核电安全规划与调整核电中长期规划中应当明确,核电发展中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规模、速度放在第一位。“十二五”期间应当集中力量建设已经核准和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再批准开展新的前期工作项目。“十三五”期间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批,防止过多过快上马核电机组带来长期安全风险。

第二,用最先进的标准对核电站进行安全审查。我国核电最先进的标准应当是《核动力厂安全设计规定》(HAF102)及相关19个导则,这一标准与国际上最先进的标准是一致的。对核电安全的评估,除了运营安全和建设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对核电站的设计进行对标审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摸清核安全家底。对于存在严重隐患的核设施,应当立即停建或关闭;存在一定隐患,可以改进的核设施,要限期整改。此外,应对在役、在建、拟建核电站厂址发生极端灾害事件的概率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第三,适时调整未建成核电项目的机型。为了从整体上提高核电安全水平,应当对所有未开工的核电项目进行一次评估。只要条件允许就要坚决改用AP1000机组,这类机组估计有十多台。今后新开厂址和现有厂址的后续项目,均应采用非能动安全AP1000系列机组。同时,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重大专项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力度,尽快批准CAP1400开展前期工作。

第四,强化核电配套能力建设与核安全监管。统筹考虑核电发展规划与人才、燃料、制造等方面的关系,促进核电装机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充实国家核安全局力量,使其成为具有权威性的监管机构。加快核电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核事故应急系统与核电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在机构和人员上统一起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所有应急对策与措施始终处于有效状态。总结这次事件中日本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国家核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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