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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农电局:“二十条禁令”规范领导班子工作行为

2012-06-07 08:13来源:乌兰浩特农电局作者:张秀云关键词:乌兰浩特农电局党风廉政反腐倡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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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农电局党、政、工领导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大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在干部职工中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党风廉政教育,着力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学习规划。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企业重大决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呈现出平稳推进、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保证农电企业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和干部安全。他们着重抓学习,落实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兴安供电公司监察部下发的《兴安供电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二十条禁令》,严格约束自己,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1.严禁违反原则和程序,私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2.严禁私存私放公款,挪用或者拆借公款,私设小金库。

3.严禁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擅自挪用项目资金。

4.严禁用公款旅游、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超标准报销。

5.严禁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6.严禁通过升学、婚丧喜庆等事宜收敛钱财。

7.严禁违反程序参与物资采购,违反规定借用公物,私自处理废旧物资。

8.严禁利用工程、物资采购及其他项目进行私自加价虚报、吃回扣等行为。

9.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为他人谋取利益。

10.严禁不按规定程序任免干部,为本人或他人跑官要官。

11.严禁在民主推荐中有拉票行为,在干部任用中有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

12.严禁违反用工管理规定,私自用工。

13.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电力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

14.严禁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生产经营与电力有关的商品及承揽电力工程。

15.严禁隐瞒各类事故及突发性事件。

16.严禁发生“三指定”行为,杜绝向客户进行吃、拿、卡、要。

17.严禁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公车私用和不经批准私自出长途。

18.严禁以单位名义为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19.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20.严禁在工作或值班期间打扑克、打麻将、玩电子游戏、酗酒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作者: 张秀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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