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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各省可相互借鉴。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收费到审批,气象局权力变现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气象局尚且如此,何况他乎?
一月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黑龙江省“风能国有”事件,近日又得到了中央气象局官方的正式支持。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各省可相互借鉴。
《条例》宣称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探测风光需要得到黑龙江省气象局的审批。
无论气象局方面如何辩解《条例》不违法、不会增加企业开发风能、太阳能的费用,但质疑声仍一浪高过一浪。
出乎意料的是,反对几乎是全民性质的,除关系切身利益的风、光企业,还包括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法律界人士、媒体、行业协会、普通公民,甚至全国人大。有业内人士向记者称,《条例》的出台和重要人物表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气象局早有“前科”
记者发现,风电、光伏企业之所以不愿相信气象局“不会增加企业费用”的解释,缘于气象局有“前科”。
有央企发电商告诉记者:“目前,与气象局打交道,除了交钱还是交钱。”
据了解,风电、太阳能开发企业与气象局有关的业务包括,气象数据索取、风光资源评估、防雷检测等,而这三个项目都需要费用。
在风电太阳能前期工作中,除企业自己测风、测光外,还需气象局提供30年的风、光数据。在西方国家,这些基本数据向全民公开,即免费提供,但到了中国各地气象局这里,需要交纳不菲的费用。
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气象数据费用差距明显,从几千到数万元不等,并且水涨船高。
发电商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之前,气象数据的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近年随着风电、太阳能的快速发展,气象局的收费随之上涨,后开发的低风速地区如山西、江苏等,每个风电项目最高可达到5万元。除福建、陕西两省气象局制定了收费标准外,其他各省并无明文规定。
最新的情况是,有地方气象局已不满足仅仅售卖气象数据,而是把气象数据打包成“风光资源评估报告”既然是“报告”,费用自然与气象数据不在一个等级。
有发电商向《中国能源报》记者反映,规定必须委托省气候中心或设计院编制“报告”费用一般在15万至30万元不等,这种变相层层加码,让经营本已十分困难的风电企业雪上加霜。
气象局揽财的故事远没有结束。
风电、太阳能电厂建好后,每台机组均需进行防雷检测,开发企业对此本来表示理解,但遇到气象局开价,大家都傻了眼。
“一个风电机组要检测10个以上的点位,每个点位需缴纳180元,一个风电场每年的检测费用近10万元。”一位风电场运营人员向记者抱怨:“这么高的费用我们无法接受,根本没有规定,就是气象局说了算。”
据了解,由于是新生事物,风电、太阳能机组的检测没有国家标准,各地的费用像气象数据一样千差万别,许多开发商希望比照烟囱、铁塔等类似物体的检测标准和费用,但气象局不予认可。
有没有违法?
气象局的各项收费,没有国家统一规定,难言是否违法,但有法律专家认为,《条例》与国家上位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法工委、环资委进行审查。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士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李艳芳等。据了解,李艳芳撰写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评析一文,认为《条例》无论在立法依据、立法目的、立法权限、还是在立法内容、立法技术上均存在问题。
在李艳芳看来,《条例》首先违反了《立法法》,属于明显的“越权立法”。
据查,《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资源权属问题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法律(物权法、各类具体的资源法)进行规定,最低一级的也得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能由地方立法规定。
但黑龙江《条例》第七条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是为“国家”设定资源所有权,这明显是用地方立法管理国家事务。
如果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李艳芳认为,气侯资源的探测是气象部门的法定义务而非权利;同时,气候资源探测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综观古今内外,没有一个国家也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太阳能、风能资源的所有权。相反,公认太阳、大气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属于全人类共有,一国范围内的阳光、空气、风力属于该国全体国民所有。“全体国民所有与国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不同。”李艳芳强调。
据悉,李艳芳的“评析”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已传递到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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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份,黑龙江省颁布《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日前,国家气象局局长在做客一家电视台时表示,针对“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一事”,其它各省也可借鉴。此消息一出,立马引来舆论哗然。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认为,风能、太阳能属典型的自然资源,不存在国有化一说,黑龙江做法有失妥帖,气象部门主掌探测开发权纯属无稽之谈。首先,发改委同气象部门存在“掐架”危机。气象部门应以气象信息服务为主,做好天气监测、预报等工作,而发改委
“因为现在立的法,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我还是持支持态度。”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表述其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态度。此前8月1日,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但因其规定包括“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而引发热议。郑回应称,该项条例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进行统一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件事”,而这一条例未来是否会在全国铺开,郑国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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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中旬黑龙江正式立法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之日起,到如今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力挺,社会舆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这一规定的抨击,几乎成一边倒的趋势,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齐上阵,将这一政策几乎批的体无完肤。但是,相关部门的解释不仅没有降低指责的热度,反而因其幼稚而简单粗暴处理问题方式将问题进一步激化,暴露出了现在的官员在应对社会问题时并没有与时俱进,还是停留在高高在上的传统思维模式。“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这一事件表面上看是因为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面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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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引起了公众争论。气候资源是否应归国家所有?气象部门介入风能太阳能的探测环节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中国气象局、黑龙江气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风能和太阳能是否为国有?气象部门认为,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而风能和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应归国有;法律专家表示,宪法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提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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