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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风能太阳能国有:气象局转身“风光”生意人

2012-08-29 08:28来源:中国能源报 陆宇关键词:气象局风能太阳能国有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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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各省可相互借鉴。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收费到审批,气象局权力变现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气象局尚且如此,何况他乎?

一月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黑龙江省“风能国有”事件,近日又得到了中央气象局官方的正式支持。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各省可相互借鉴。

《条例》宣称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探测风光需要得到黑龙江省气象局的审批。

无论气象局方面如何辩解《条例》不违法、不会增加企业开发风能、太阳能的费用,但质疑声仍一浪高过一浪。

出乎意料的是,反对几乎是全民性质的,除关系切身利益的风、光企业,还包括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法律界人士、媒体、行业协会、普通公民,甚至全国人大。有业内人士向记者称,《条例》的出台和重要人物表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气象局早有“前科”

记者发现,风电、光伏企业之所以不愿相信气象局“不会增加企业费用”的解释,缘于气象局有“前科”。

有央企发电商告诉记者:“目前,与气象局打交道,除了交钱还是交钱。”

据了解,风电、太阳能开发企业与气象局有关的业务包括,气象数据索取、风光资源评估、防雷检测等,而这三个项目都需要费用。

在风电太阳能前期工作中,除企业自己测风、测光外,还需气象局提供30年的风、光数据。在西方国家,这些基本数据向全民公开,即免费提供,但到了中国各地气象局这里,需要交纳不菲的费用。

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气象数据费用差距明显,从几千到数万元不等,并且水涨船高。

发电商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之前,气象数据的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近年随着风电、太阳能的快速发展,气象局的收费随之上涨,后开发的低风速地区如山西、江苏等,每个风电项目最高可达到5万元。除福建、陕西两省气象局制定了收费标准外,其他各省并无明文规定。

最新的情况是,有地方气象局已不满足仅仅售卖气象数据,而是把气象数据打包成“风光资源评估报告”既然是“报告”,费用自然与气象数据不在一个等级。

有发电商向《中国能源报》记者反映,规定必须委托省气候中心或设计院编制“报告”费用一般在15万至30万元不等,这种变相层层加码,让经营本已十分困难的风电企业雪上加霜。

气象局揽财的故事远没有结束。

风电、太阳能电厂建好后,每台机组均需进行防雷检测,开发企业对此本来表示理解,但遇到气象局开价,大家都傻了眼。

“一个风电机组要检测10个以上的点位,每个点位需缴纳180元,一个风电场每年的检测费用近10万元。”一位风电场运营人员向记者抱怨:“这么高的费用我们无法接受,根本没有规定,就是气象局说了算。”

据了解,由于是新生事物,风电、太阳能机组的检测没有国家标准,各地的费用像气象数据一样千差万别,许多开发商希望比照烟囱、铁塔等类似物体的检测标准和费用,但气象局不予认可。

有没有违法?

气象局的各项收费,没有国家统一规定,难言是否违法,但有法律专家认为,《条例》与国家上位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法工委、环资委进行审查。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士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李艳芳等。据了解,李艳芳撰写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评析一文,认为《条例》无论在立法依据、立法目的、立法权限、还是在立法内容、立法技术上均存在问题。

在李艳芳看来,《条例》首先违反了《立法法》,属于明显的“越权立法”。

据查,《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资源权属问题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法律(物权法、各类具体的资源法)进行规定,最低一级的也得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能由地方立法规定。

但黑龙江《条例》第七条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是为“国家”设定资源所有权,这明显是用地方立法管理国家事务。

如果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李艳芳认为,气侯资源的探测是气象部门的法定义务而非权利;同时,气候资源探测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综观古今内外,没有一个国家也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太阳能、风能资源的所有权。相反,公认太阳、大气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属于全人类共有,一国范围内的阳光、空气、风力属于该国全体国民所有。“全体国民所有与国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不同。”李艳芳强调。

据悉,李艳芳的“评析”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已传递到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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