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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波: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实行长期补偿

2013-03-20 14:07来源:中电新闻网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水电移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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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中没有对淹没耕地实行长期补偿的政策规定。因此,水电移民长期补偿尚无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

再一个是影响水电站建设成本。由于实施耕地长期补偿,电站建设期的投资会有所降低,但长期补偿的总费用增加,长期补偿费用能否计入发电成本,直接影响电价核定和投产后长补资金的来源,目前,国家尚无政策规定,有待明确。

记者:下一步,您觉得如何推动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行长期补偿工作呢?

戴波: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水库移民长期补偿政策。目前,我国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行长期补偿仍处于探索阶段,从总体上看,实施效果良好,大部分移民群众乐于接受参与。但由于国家尚未将长期补偿纳入水库移民政策,各省(区)之间在实施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不同项目间移民的互相攀比。

二是将水库长期补偿费用计入电站发电成本,确保长期补偿资金来源。长期补偿模式和一次性补偿存在较大差异,长期来看,长期补偿的投资总量很大,为此,建议将长期补偿资金纳入电站运行成本,并计入电价,确保长期补偿资金有稳定的来源。确保这一新安置方式的平稳运行。

记者:在推动这项工作中必须要考虑移民的意愿!

戴波:对,坚持移民自愿的原则。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对淹没耕地进行长期补偿是对原移民安置政策的补充。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有土安置与长期补偿相结合,政府引导与移民自愿相结合,多种移民安置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则,不搞一刀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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