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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2013-04-18 12:02来源:中证网关键词:二硫化碳脱硫除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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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与管理

(一)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二硫化碳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告管理

(一)具有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向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要求见附件)。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初审、监督检查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对公告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提交《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负责填写核实意见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或完善申请材料;对符合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的,应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三个月内,完成复核和查验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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