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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2013-04-18 12:02来源:中证网关键词:二硫化碳脱硫除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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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申请表内容变更,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八)已经公告的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具有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二硫化碳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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