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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余热余压等资源“大循环”路还要走多久?

2013-04-18 14:55来源:中国冶金报关键词:余压发电固废处理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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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从被动出台到主动引导

钢铁工业实现资源高效利用,除了钢铁企业资源利用观念的转变和相关技术手段的升级外,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国家在政策上要进行主动积极引导,支持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

目前,钢铁企业利用余能、余压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得不到有效认证,享受不了国家奖励;钢铁企业处理社会废弃物未能享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缺乏积极性。“钢铁企业自发电项目上网、并网困难,上网价格较低,而用电价格较高,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李新创举例说,钢渣、尾矿综合利用等一些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共性循环经济技术缺乏资金、税收等政策的支持。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尚未形成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运行机制。由于缺乏对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办法,加之政策法规不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在某些地区难以落实。”崔振民分析说。

废钢回收利用也存在相关政策缺失的问题。据介绍,全国废钢铁回收网点散乱,资源失控,废钢夹杂掺假现象严重;加工配送体系初步建立,缺乏规范的加工工艺流程和标准化设计;废钢产业缺乏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十二五”期间,应全面推进全社会的废钢铁产业化发展,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使废钢铁按国际产品化供应钢厂,改变废钢铁行业杂乱无章的局面。

同时,国家要加大资源利用相关政策执行和监督力度。目前,钢铁企业生产执行‘环保一票否决’,但是受地方利益保护、环保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影响,很多不达标钢铁企业仍然逍遥法外。因此,必须加大相关政策执行力度,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钢铁产能坚决予以淘汰。这对于提高我国钢铁行业整体资源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方面,崔振民建议,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对于综合矿床,没有进行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的地质勘探报告不予审批或认可;在开发立项上没有综合利用方案或无法实现资源环境保护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定期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进行评估与检查。

此外,还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例如,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资源综合利用法》、《金属尾矿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资源的综合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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