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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全文

2013-04-25 15:58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关键词:绿色建筑节能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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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既有建筑拆除施工应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和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安全拆除;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筑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分解落实“十二五”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详附件),各地目标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城建战役绩效考评,按年度对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与评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二)加大政策激励

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申报国家示范,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对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并具有示范性的建筑,列入省节能示范项目,给予省节能资金奖励;金融机构应优先支持绿色建筑消费和开发贷款,在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费可上浮10%左右收费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小区项目,按照一、二和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奖励容积率1%、2%和3%;对获得绿色建筑星级的项目,省级财政按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地方财政根据各地财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绿色建筑示范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内容,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计量装置等行为。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中、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建筑节水等性能指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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