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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改革试验

2013-07-08 15:01来源:能源关键词:电价发电厂东北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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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网供电区域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辽宁是东北的负荷中心,用电量占到50%,高于自身装机所占比例。黑龙江省、吉林省则恰恰相反。按照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黑龙江、吉林的富余电力应被输送至辽宁省,东北电网理应形成“西电东送、北电南送”的局面。

但是在2002年1-11月,黑龙江省电力非但没有外送,反而净输入1.44亿度。在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上,省间壁垒体现得更为明显:2001年蒙东地区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为4867小时、辽宁4339小时,黑龙江4109小时、吉林3503小时,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1364小时之多。

而且那时候东北还存在着调度不公的现象。由于厂网关系不清,电力公司直属的电厂获得的发电指标要高于独立电厂。此外,由于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到2003年年中才最终分拆完毕)掌握跨区送电的调度权,其直接经营电厂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远超其他电厂。

因而,建立一个竞争的、公平的、统一的区域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此外,在东北建立区域电力市场还有不少有利的条件。

2002年,东北电网全区最大负荷2403万千瓦,仅为全网装机的61.7%,是当时全国几大电网中电力供需环境最为宽松的地区,供大于求有利于规避电价上涨的风险,很适合引入竞争机制。

东北电网还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跨省主网架比较完善。此外,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有利于新电价机制的形成。

这一次调研基本确立了要在东北试点区域电力市场。2003年4月1日,供电监管部邀请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东北公司代表及国内部分从事电力市场研究的专家在北京召开座谈会,讨论东北电力市场初步框架和市场模式思路。有一些同志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东北电网网架较为薄弱,而省内电网网架相对坚实,有利于省内市场平衡。

在国务院五号文重组电力资产时,要求发电资产在各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原则上不能超过20%。但具体到东北区域下属省份,这一平衡被打破。华电集团在黑龙江省内拥有全资和控股电厂573万千瓦,占到黑龙江省总装机规模52%;大唐集团在吉林省内装机规模所占比例也超过了20%。在这样一种发电商结构下,设立以省为界的电力市场很难进行竞价。

4月1日的座谈会大家最后形成了两个共识:一是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利大于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二是有必要起草一个《意见》,以统一各方认识明确目标,指导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工作。

2003年4月6日到12日,宋密副主席再次带队赴东北调研,组成人员主要是供电监管部和计财部同志,我也在其中。

这一次调研的重点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涉及的市场框架模式、区域及省级电力监管机构设置等问题,同时也征求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对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电力集团、发电公司对区域电力市场都有自己的看法。其中的一个焦点是调度问题。

国家电网公司认为,调度与交易统一有利于保障电网安全,坚持“短期或长期,都应实行调度与交易一体化”。东北三省地方政府及各省电力公司则希望设立省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各发电集团则认为,调度、交易和结算机构都依附于电网,不利于电力资源的公平配置,建议成立独立于电网之外的交易结算中心。

我们内部经过反复讨论,认为调度交易机构的改革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最终在《意见》中决定设立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不设省级电力交易市场,但可设结算中心。考虑到各省的利益,《意见》同意在东北电力市场初期,允许未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争的非竞价机组,在省级电力监管机构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的指导下,与省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4月下旬,当时北京正处于“非典”期间,在京人员不得外出,原来我们计划在北京内外召开几个座谈会,最后因为“非典”都改成了书面征求意见。

在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之后,我们又组织了专家起草《意见》相关名词解释,这个工作做完之后,我们还走访和征求了电监会内部各部门的意见,这样到5月中旬,不止十易其稿之后,才最终确定《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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