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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须自行监测环境信息 违者或不予上市核查

2013-08-02 10:44来源:中国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监测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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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面临一定困难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谢剑锋表示,办法出台意味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不再是政府对企业的单方监管,企业今后也要参与其中,从而形成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双重监测格局。

据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介绍,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欧盟、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3352家国控企业中,有10285家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占67%。其中,20%企业采用手工监测,25%企业采用自动监测,55%的企业采用手工和相结合的方式。

“可以说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不愿主动公开;二是监测和公开内容不规范;三是公开的方式不便公众查询、监督。”罗毅说。

目前,虽然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数量不少,但是距离“十二五”提出的自行监测公布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且企业自行监测的水平普遍不高,监测指标不全,特别是对特征污染物未开展监测,监测手段单一。

企业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也面临着缺乏公开平台的问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庞大,企业的环境监测信息,如果利用企业自身的公共平台,信息过于分散,不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目前各地均缺乏统一的平台供企业发布监测信息。

而对于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统一时怎么办的疑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副主任唐贵刚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是两家来做,监测方法、采集样本和工况都不一样,因此监测结果肯定会不一样,但监督性监测将会对自行监测的整体情况有一个评估。

利好相关监测企业

罗毅介绍,上述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纳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提出了两项约束性指标,既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厂商而言,上述目标实际上是未来业绩增长的一个重要保障。

根据办法,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江苏省环保厅监测处副出长黄卫认为,这将对环保部门的监测业务起到很好的转型作用。目前,环保监测部门人手有限,但需要监测的企业却成千上万。引入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环保监测部门只需要监管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由监测机构来对企业进行监测,这将极大提高监测效率。为避免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嫌疑,办法特别规定企业可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但不得委托承担对其监督性监测的监测机构。

办法还规定,自行监测可采用手工、自动或二者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保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自动监测设备。业内人士分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占到我国总排放量的80%,而距“十二五”末还有不到两年半时间,上述企业距离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随着办法的实施,未来两年相关企业为达到标准,必然要大量采购环境监测设备,这对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的有关公司,将是相当大的政策利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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