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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08-02 14: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监测技术重点监控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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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社会公布;

(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三)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五)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六)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七)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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