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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出台意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13-08-19 09:17来源:聊城晚报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淘汰落后产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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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聊城建设,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调整产业结构、治理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城区环境治理等方面着手,力争到2015年,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比2012年改善50%左右。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城市建成区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意见》指出,我市将严格产业环境准入,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指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其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用区域内其他项目的削减量进行替代,削减量应达到新增量的一倍以上),确保增产减污。

今后我市不得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上大压小除外)、钢管生产加工项目和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同时,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要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意见》表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有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停运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要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不在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每个工业园区只保留一个燃煤热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并改用型煤或洁净煤。

制定完善清洁能源使用鼓励政策和大气污染“以奖促治”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区功能规划,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鲁西化工集团第一化肥有限公司、第二化肥有限公司、第四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3年内完成“退城进园”。

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调整能源结构和工业布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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