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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企业“三减三免”何以享受不到?

2013-08-19 09:24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污水处理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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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建议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采取长期低税率的模式,降低企业计算难度和征管风险,使企业实实在在的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中来。

一个企业、多个项目免税认定难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按照条例,应以污水处理项目认定免税对象。但污水处理企业的项目情况也较为特殊。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降低风险,引进先进经验,利用市场民资,将当地多个污水处理企业整体打包转让特许经营权;而投资者也希望通过多个项目的投资运作,利用规模化来摊薄管理成本。这种现象近年来已经非常多见。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污水处理企业经常拥有多个污水处理项目,这些项目规模不一,生产情况差异巨大,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间不尽相同,项目的获利能力也千差万别。 同时,污水处理项目一般在3~5年后达到设计处理能力, 必然需要进行扩建并与政府就扩建项目重新谈判签署BOT协议。 这样一来,一个污水处理企业就会在拥有多个污水处理项目的同时,各个项目内还有一期、二期等多期项目,这为免税对象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笔者认为,上述这些项目都满足《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的免税条件,若以项目分别认定,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期,但计算较为复杂,成本费用分配口径不统一带来分配结果差异巨大,同时不同项目有的盈利,有的亏损,分项目计算的结果也许反而是多交税款。但如果以公司为免税对象认定,则方便计算和税务管理,但后取得收入的新增项目将完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以TOT/BOT特许经营模式运行的污水处理企业,存在所属项目多、第一笔收费日不一致、处理价格不同、各项目获利能力差异大、单个项目初期获利能力差等特点,而《实施条例》并未对这样的企业如何执行税收优惠做出规定,造成实际执行差异较大。

作为应对,污水处理企业在实际执行中采取了不同方法:一是按企业认定免税资格的,对扩建、新增项目注册新公司负责项目实施,不纳入原有企业范围。这种方法免税资格认定简单,免税金额方便计算和申报,主要的问题是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同时成本费用的列支不可避免地存在人为调节嫌疑,企业风险大, 管理难度高。

二是以项目认定免税资格。以笔者操作经验,可对企业分项目、分期分别计算收入、成本,对不可明确项目的如期间费用等采取收入额或者处理量等方式进行分配,按照各项目各期所处优惠期间,依据优惠税率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享受到新增投资应享受的优惠,降低所得税负。但计算复杂,申请困难,且由于各项目分期获利能力一致,存在分项目、分期申请的空间,目前还未在其他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推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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