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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责任如何化虚为实?(图)

2013-08-22 08:57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保法环境监察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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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监管就是,环保部门按照排放标准和企业承诺进行严格监管、严厉处罚。

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决策中的环保权限与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环保部门看到了政府决策对环境不利的一面,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难于表达意见。

“这表明,在立法方面缺乏不同行政职能之间的合理制约和协调。因此,事后问责成为迫不得已。《环保法》应为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环保决策和环境执法进行监督提供制度保障。政府行为带来不良环境影响时,政府的领导、直接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冷罗生说。

政府作为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进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

“建立风险预防为主的环境监管模式,明确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决策中的环保权限和责任,建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才能实现风险预防。”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说。她认为,《环保法》要以保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为立法目标,规定风险预防基本原则,明确将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确立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制度,保证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决策。

“与此同时,现在的环境监管也需要我们转变理念,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责任,建立权力间协调与执法协同机制。”吕忠梅说。

从过去的“政府环境监管”到“社会环境治理”,在这种体制下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有“柔性执法”的手段和措施,如行政指导、生态保护协议、生态补偿、政府奖励、经济激励等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同时,从过去的“条块分割”到“协同执法”,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协作机制、协力机制,真正做到执法“无缝隙”。

在采访中,法学专家都表达了一个同样的观点,即法律应当为第三方主体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公众和公众团体对地方政府的环保决策和环境执法进行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王曦认为,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加强有关第三方主体监督政府的立法,以法律保障他们对政府有关环境行为的有序和有效监督,从而使政府一方面避免在规划经济和产业、招商引资、兴办建设项目等问题上的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对企业等污染者依法进行有力地管理。这种立法的核心内容是地方政府环保决策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建立刚性评价机制和硬约束

从责任追究、利益诱导和能力保障三方面入手,建立完整的政府激励约束制度体系

如何建立规范政府环保履职的制度框架,使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可衡量、可判断、可操作?

丰富政府责任监督内容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提出,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周珂教授认为,《草案》仅提出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所涉及的领域过于狭窄。如何丰富对政府环境责任监督内容,完善监督方式,是业内关注的重要话题。

吕忠梅认为,《草案》已经为建立规范政府履职的制度框架做出了努力,但规定得还不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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