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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责任如何化虚为实?(图)

2013-08-22 08:57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保法环境监察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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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危机、权利诉求、利益冲突、体制掣肘等多重压力下,《环保法》修改的核心追求应是,形成影响乃至决定环境走向的制度性框架。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肇事者难辞其咎。然而,分析重大环境事件的原因,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与当地政府脱不了干系。地方保护主义、政府不作为是导致污染事件的重要因素,建立科学和可操作的政府环境责任考核评估与追究体系显得至关重要。

在政府环境责任追究体制和手段上应做出哪些改进?如何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落实政府责任?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如何做到科学、明确、量化、细化?记者特别邀请法学专家进行了探讨。

构建全程监管的政府环境责任体系

政府必须主动承担积极的前瞻性责任,从源头预防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引发的后果常是不可逆的,在很多情况下,仅依靠事后追究政府或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为时已晚。事后责任追究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然,从源头进行预防,政府必须主动承担前瞻性责任。

自2005年“环保风暴”以来,环保部门接连采取“设立区域环境监察中心”、“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流域限批”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制止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现象。

事前预防与事后追究并重,将预防作为重中之重

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看来,前述措施的实施一方面说明《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起到约束和限制作用,同时也说明地方政府没有履行职能。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解志勇所言,现在存在一种不好的行政思路,就是造成既定事实,然后群众对此无可奈何。

毫无疑问,依据事后责任追究模式来进行责任追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特别是历次“行政限批”所针对的情况,都表明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审批时,比较严重地违反或者规避环境法律法规。

王曦认为,从战略上看《环保法》修改,其意义在于在建立比较完整的、保障环保主体良性有效互动的法律制度。

《环保法》修改要在预防上做文章,构建预防与事后问责并重的问责机制。解志勇说,《环保法》应修改为事前预防与事后追究并重,将事前预防作为重中之重。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冷罗生看来,应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的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模式。

决策失误是源头的失误。如果在决策过程中,有关部门做好了信息公开和听取当事人及社会意见的工作,有些污染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冷罗生认为,事前预防主要应健全以下几方面制度:一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从决策开始就必须公开,并且主动要求社会监督,保证事前预防机制发挥作用。二是依法实施规划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通过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准动工兴建。三是推进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的环保决策。四是突出人大、政协以及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环境责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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