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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模式探讨

2013-09-13 09:45来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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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指标实现优先于节能效益分享

由于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担负着本集团相当部分的节能任务,实现节能任务可能优先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营利。

产业专业化技术提升

集团成员企业通常围绕集团公司主要开展经营活动,通常集中于一个或几个领域,为这些企业提供节能服务,需要熟悉集团公司所在领域,能够提供专业化服务。

项目可复制性

一个集团公司的众多成员企业,在某些用能领域具有相似性,在一个成员企业成功实施的项目,可以在其他成员企业复制推广。

适合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的EPC项目运作模式

比较典型的EPC模式是分享型合同模式。在典型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或设备制造)和施工,根据测量与确认的节能量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固定的期限内分享实际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比例主要考虑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项目风险。通常,节能服务公司需承担项目设计、制造和施工的成本控制风险、利率风险、能源价格风险、节能量测量与验证的不确定性风险、系统变更的不确定性等财务风险。大多数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还需承担设备运行时间、使用寿命、环境变化、负荷、用能单位配合程度等运行风险,以及设备的功效、保养和操作等绩效风险。因此,采用分享型合同的项目首先是用能单位有良好的信用,以使回款风险可控; 其次运行较为稳定,以使节能量绩效风险可控; 再次是能源价格稳定或以固定价格计算节能收益,以使节能收益风险可控;最后是节能量的测量和确认方法可靠,以使节能量测量与确认风险可控。对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而言,信用风险较低,设备运行、能源价格和节能量测量确认风险均可通过彼此协调实现双方分担。从这一角度讲,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具备实施分享型合同的条件。但从另一角度讲,由于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在EPC项目中承担的风险较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同类项目承担的风险显著降低,加之集团公司赋予内部节能服务公司的特殊使命, EPC合同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目标不再是企业利润,故需要重新选择适合的合同模式,或对典型的传统模式加以改造,重新设计合同模式。

透明分享型合同模式

以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为主要节能服务对象的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更加关注节能改造项目可实现的节能量,节能效益无论如何分配,均在集团公司内部,而且集团公司通常会在资金、人才和其他方面提供支持,节能效益的实现也与这些支持分不开。所以客观上要求项目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与服务对象之间透明化。项目合同双方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投资和其他成本进行测算并事先做出约定,项目合同约定所有节能收益先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当节能服务公司收回全部投资和按事先确认的收益率计算的回报时合同终止,之后全部节能收益属于用能单位。这种方式相当透明,投资和收益率都要双方事先确认,如用能单位因环境变化和用能单位希望买断而终止合同,项目的价值非常容易计算,较适合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对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以分享型合同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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