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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模式探讨

2013-09-13 09:45来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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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和实施,保证节能量。如节能量小于约定的保证额度,节能服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项目由用能单位投资或由用能单位向第三方机构融资。和分享型合同模式相比较,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不负责投资,无需为项目融资,不承担融资成本和利率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只要实现保证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就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

由于当前财政和税收政策以分享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以支持,分享型合同模式得到较多关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冷落。通过对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对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项目特点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应得到重视。一方面,相当多的项目融资是由集团公司提供的,并不需要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在职能定位上,集团公司更倾向于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节能绩效管理上。

总包与专业分包结合模式

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整体综合节能服务或系统化节能服务,需要整合不同领域的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借鉴节能项目改造经验。这种情况下与外部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将不可避免。通过与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在某些领域的专业优势,将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引进到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帮助产业实现升级。为同时满足系统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可引入总包与专业分包相结合的模式。即,由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节能改造项目的总承包人,将专业性较强的领域通过专业分包的方式交给外部节能服务公司来完成。对于已取得成熟节能改造经验的项目也可以直接交给外部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复制。

与外部节能服务公司股权合作模式

通过股权合并、股权链接等方式,大型国有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中小节能服务企业实现资金和团队的整合,可有力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集团公司设立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初期可能缺乏项目经验、相关节能技术和节能改造项目运作团队,可以考虑与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股权层面的合作,将双方的利益捆绑到一起。股权合作可以使集团公司很快形成开展节能服务的能力,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则可以得到一批客户资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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