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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大气污染应构建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

2013-09-17 09:10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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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制度较为完备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2000年9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订稿开始执行,第一次明确了总量控制与排放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4年7月14日公布实施了《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好了政策准备。

除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外,长三角各地也纷纷出台地方排污权交易法规。例如,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目前也正在研究制定《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使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四、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排污权交易的最早实践起源于美国,并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全面推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西方国家也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我国1994年在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取得了初步经验。2002年,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7省市开展了SO2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省嘉兴市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尤其是长三角区域已有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长三角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建设

交易市场主要由排污权总量控制与初始分配、排污权许可证发放管理、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监测4个子系统构成。

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主要由以下4个子系统构成:排污权总量控制与初始分配子系统、排污权许可证发放管理子系统、排污权储备交易子系统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监测子系统。

一、总量控制与初始分配子系统

长三角各省市应根据大气污染控制目标,确定整个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3种:无偿分配、定价出售和拍卖。公开拍卖的方式所形成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比较合理,应该是长三角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主要方式。但是与定价出售的方式一样,这种模式也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容易被企业接受。因此,在排污权交易市场构建的初期,应该以免费分配为主、公开拍卖为辅,逐渐过渡到以公开拍卖为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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