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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大气污染应构建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

2013-09-17 09:10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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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证发放管理子系统

排放许可证必须包括排放口的情况、允许排放量、监控措施、报告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可以设为5年,因为这与各城市5年发展规划的期限相一致,便于根据规划的调整来调整排放许可证的总量。

三、排污权储备交易子系统

排污权的储备交易子系统主要由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市场中介构成。从广义的交易角度来看,市场主体主要由政府、排污单位、社会公众等组成。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初,社会公众参与度可能较低,主要是由排污单位之间进行交易,政府也可以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参与排污权交易。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初,可以把SO2的排污权作为交易对象,然后进一步扩展到CO2、NOX等大气污染物。另外,排污权交易需要一个专门的中介机构。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应依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排污权交易的电子平台。

四、污染物排放监督监测子系统

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监测必然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并做到相互配合,综合运用,才能达到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这些手段主要有:

法律手段。一方面,长三角地方人大应积极对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确保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排污权确定、交易、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手段。长三角排污权交易涉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排污单位、群众等多方利益,目前情况下,只有通过政府机关做出带有强制性的规定,才能协调各方关系,并运用行政措施对排污权交易进行调控管理。

经济手段。经济手段主要包括利用市场机制调节排污权的供求关系、通过客观经济规律确定排污权交易费用、运用经济杠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等。

技术手段。排污权交易特别是污染物排放监测需要借助多学科技术手段。例如,排污单位应安装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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