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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在部分城市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但尚未建立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如何打破地域界限建立更大范围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还有哪些基础性工作要做?本版特约相关专家阐述如何构建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以飨读者。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可以像商品那样被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最终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人口密度最大的区域之一。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也在逐年增长,大气污染特别是SO2污染等问题在长三角区域已经非常严重。实践证明,仅靠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即收取排污费的方式来控制污染还远远不够。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排污权交易来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经成为长三角各地方政府为解决空气污染问题正在尝试的一个新途径。
长三角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性
是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的需要;是提高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的需要;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的需要。
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决定了其有必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首先,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适应大气污染物传播特点,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的需要。
长三角各地在地理位置上都处于长江下游、东海之滨,生态环境联系异常紧密。长三角某一地方排放的污染物可以通过河流、空气等途径传播到其他地区,尤其是SO2等大气污染物。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就是把长三角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国家和长三角各地方的大气污染物的减排目标,设定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为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允许其对剩余排污权进行交易。这样就可以从总体上控制长三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区域环境保护效果。
其次,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范围,提高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的需要。
目前,全国很多城市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但从这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污权的市场规模较小。由于参与交易的企业数量较少,企业削减能力有限,从而导致了交易市场的规模过小,甚至在排污权二级市场出现“零交易”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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