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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修订)

2013-10-08 14:50来源:唐山劳动日报关键词:粉煤灰粉煤灰综合利用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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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产灰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粉煤灰产生、贮存、污染防治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凡不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产灰单位,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整改,达到能够利用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粉煤灰产生、贮存、综合利用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新建和扩建工程需要产生粉煤灰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储存、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要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有关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并责令进行整改。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立项时应当就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部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将采用粉煤灰及粉煤灰制品纳入设计,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设计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粉煤灰及其制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粉煤灰及其制品使用过程中的检测、检验、监督等质量控制机制。

第十一条 产灰单位应当对粉煤灰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统计,每季度将粉煤灰产生情况、灰场存储情况、销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报送至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用灰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粉煤灰利用、贮存等情况。

产灰或者用灰单位不得拒报、谎报排灰量或者用灰量。

第十二条 产灰单位应当加强对储灰场的管理,为粉煤灰使用单位提供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对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灰、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直接用灰单位签订长期用灰协议,与非直接用灰单位签订长期的粉煤灰处置与销售协议。

对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粉煤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三条 产灰单位应当完善除灰、贮运、利用系统,对现有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煤灰扬尘、流失、渗漏,禁止与其他固体废物混排、混堆。

用灰单位和运灰单位在利用、装运粉煤灰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用灰单位应当采用仓或者罐等方式贮存粉煤灰,严禁露天堆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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