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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硝催化剂再生发展的必由之路

2013-10-22 11:45来源:电力环保网关键词:脱硝催化剂龙净环保脱硝技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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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化剂再生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氮氧化物的减排工作。燃煤电厂氮氧化物的脱除普遍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所采用的催化剂化学寿命基本上是按24000小时设计,运行3-4年后,因其失效(或称失活)而需要更换。

催化剂再生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作为燃煤电厂SCR脱硝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脱硝催化剂造价高,成本约占脱硝工程总投资的40%。失活的催化剂进行再生处理可为电厂节约可观费用;如不再生,还需投入资金进行危废处理。

催化剂再生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失活催化剂进行再生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约原材料,实现中国有限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如不再生,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带来环境的二次污染。

由此可以预见,虽然催化剂再生在国内是全新的业务,但中国的SCR脱硝装置使用再生催化剂是迟早的事,是必然趋势。

结论一:脱硝催化剂再生是SCR脱硝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认定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明确提出:失活催化剂应优先进行再生处理,无法再生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低成本高性能催化剂原料、新型催化剂和失活催化剂的再生与安全处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电厂对失活且不可再生的催化剂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10)中所要求,失活催化剂可采用再生或无害化处理。虽然催化剂自身属于微毒物质,但是在其使用过程中烟气中的重金属可能在催化剂内聚集,这种情况下,使用后失活的SCR催化剂应作为危险物品来处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失活的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均属于危险废弃物。

催化剂再生过程要使用V2O5等化学用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版)》V2O5属危险化学品。

经咨询相关环保部门,失效脱硝催化剂均一致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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