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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机组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浅析

2013-11-13 15:13来源:电力科技与环保关键词:烟气脱硝燃煤机组SCR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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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

火电厂脱硝设施配套改造是继脱硫设施改造后我国电力企业又一重大环保工程,燃煤机组配置脱硝设施也是国家积极鼓励和要求的,对于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缓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作为国家“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重要控制指标,要求2015年排放量在201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消减29%,因此发电企业脱硝设施肩负着氮氧化物减排的重要任务。

3.1 积极推进火电机组脱硝改造工程

按照要求,浙江省大部分机组将在2014年7月前进行脱硝设施改造,脱硝改造机组众多、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又恰逢脱硫取消旁路改造,停运改造与电力生产及保障全省电力供应任务将产生矛盾。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发电企业及电力高度机构需加强脱硝改造统一规划,协调好统调火电机组脱硝改造和供电需求的关系,合理安排机组停运时间,避免扎堆改造造成社会供电不足等情况产生。各发电集团和企业要提前规划、积极调研、狠抓落实、按时保质的完成脱硝工程项目改造。

3.2 高标准严要求地进行脱硝设施建设

不论是“三同时”建设的脱硝设施,还是后期通过技术改造建设的脱硝设施,目前在建设和投运中都有比较好的建设改造实践和自主创新成果,当然也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因此建议各火电企业在设计、施工和进行脱硝改造时,能够积极调研、深入研究、互相学习,借鉴先进成果,吸取教训,尽量少走弯。在进行脱硝设施设计时,在满足目前环保标准的同时,要预留相应的设计裕量,以便届时更加严格的环 保标准(列入环保重点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出台时,可通过增加催化剂层数等手段进行适当调整,避免重复改造,费时费力。新建脱硝机组要认真做好设备选型和招投标工作,选择与机组性能相匹配的SCR技术和设备,避免出现建成后脱硝设施经常不能投运等问题,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3.3 积极优化、调整完善,提高脱硝设施投运稳定性和投运率

由于SCR烟气脱硝系统的主要设备多为静态设备,因设备故障导致未投用SCR烟气脱硝系统的情况较为少见,影响SCR烟气脱硝系统投用率 的因素主要是烟气温度低于SCR烟气脱硝催化剂最低烟气温度。在SCR烟气脱硝系统的设备选型阶段,应该考虑催化剂最低投用烟温与机组低负荷运行时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的匹配性,为了保证脱硝投用率,可适当可虑选择最低投用烟气温度较低的催化剂。电厂亦适当牺牲一定的 经济性(如锅炉效率),通过调整燃烧工况来提高进入烟气脱硝系统的烟气温度。SCR脱硝系统投入实际运行的时间较短,系统尚未完善,对于脱硝系统普通存在的CEMS测试准确性、氨逃逸大和自动调节品质等问题,建议各电厂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脱硝设施运行优化调整,逐步 完善和解决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提高脱硝设施投运稳定性和投运率。

3.4 优化调整方式,开展节能发电高度和有序调停,充分发挥脱硝机组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

目前浙江省10台1000MW机组均配置了脱硝设施,大机组在供电煤耗和厂用电率等指标均有较大优势,2012年上半年1000MW机组平均供电 煤耗仅为288g/(kw.h),因此应该积极发挥大机组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发电企业建设、运行脱硝设施,对于安装并平稳运行脱硝设施的火电机组优先高度、优先上网,提高脱硝机组的年度计划电量,以提高脱硝投运率。开展节能发电高度,让高效环保脱硝机组多发满发。在用电低负荷阶段,开展有序调停,加强厂级高度方式的研究,适当提高脱硝机组的最低运行负荷,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5 落实脱硝机组奖励机制和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缓解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压力

目前浙江省每年奖励脱硝机组100h的发电利用小时数,对于脱硝机组来说也是杯水车薪,不足以弥补脱硝设施投运的成本,建议在年初确定发电小时时可适当增加奖励发电小时数。脱硝电价补贴仅为0.008元/(kw.h),也略低于企业脱硝运行成本。建议根据各电厂实际运行分级补贴,对运行效果较好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贴电价标准。

根据浙江省脱硝电价相关文件精神,燃煤发电企业当月脱硝设施投运率低于80%的,不得享受脱硝电价。当月脱硝设施投运率达到80%及以上的,根据当月实际脱硝效率是否达到设计效率的80%来进行脱硝电价核定。浙江省大部分燃煤机组采用SCR法进行脱硝,此方法存在“最 低喷氨温度”这一瓶颈制约,即:燃煤机组在省煤器出口段烟气温度不能满足脱硝装置的“最低喷氨温度”的要求,为保护催化剂活性,脱硝装置将被迫停运。因此,建议对运行于50%额定负荷以下的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分段考核(当机组在50%以下额定负荷运行时,脱硝设施投运率不考核,当机组在50%额定负荷以上运行时,对脱硝设施投运率进行考核)。对于脱硝效率的考核规定要求达到设计效率的80%以上,此指标对于设计脱硝效率较高的机组来说反而成为了一个负担,不利于新建或改建机组进行设计时选定较高的设计效率(因为设计效率越高,实际运行考核的指标也越高)。建议对脱硝机组出口排放浓度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只要出口排放浓度达到排放标准,就不考虑脱硝效率,这样可以避免某些设计效率较高的机组,在满足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不必为追求单一考核脱硝效率而“非经济性”运行。

电量安排、税收、贴息、脱硝废料回收处理等政策措施的配合,可以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快环保设施的建设,加快电源结构调整。火力发电企业进行脱硝系统改造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议在贷款利率、财政税收等方面考虑优惠政策,同时对进口设备给予相关退税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催化剂再生替代全新更换催化剂,促进国产催化剂生产和再生企业的发展,避免更换下来的催化剂的二次污染。(作者:陆建伟 蓸志勇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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