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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批准了阳煤化工重组

2013-12-03 14:45来源:《证券市场周刊》赵静关键词:阳煤化工煤化工阳泉煤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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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宗违法行为

2013年2月22日至25日,煤化工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2013年2月27日,阳煤化工公告称,“无应披露未披露信息”。3月28日,阳煤化工公告2012年年报同时公告每10股转增15股的利润分配预案。

四川证监局调查发现,阳煤化工在2013年2月25日前多次讨论利润分配预案。2月25日,经阳煤化工总经理马安民、董事会秘书杨印生、财务总监王强等商议,初步拟定提出每10股转增15股分配预案,当日阳煤化工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月27日的公告内容不实。

而2013年1月9日,阳煤化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审议同意为山西阳煤丰喜重型装有限公司(下称“丰喜重装”)提供4亿元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1月21日,该项担保实际发生时,被担保对象为丰喜重装的全资子公司丰喜化工,与披露的被担保主体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阳煤化工还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2年年末,阳煤化工下属子公司丰喜集团参股43%的山西三维丰海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向丰喜集团财务结算中心(非独立法人)借款6955.68万元,该项往来主要系阳煤化工重组东新电碳前形成,但截至目前尚未解决。

此外,这已不是阳煤化工第一次收到四川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6月24日,监管局就对其处以《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阳煤化工在6月26日公告称,证监局发现阳煤化工2013年3月28日公告的2012年年报中,存在未充分披露研发支出变化原因、未充分披露公司新年度经营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信息、未充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和未来发展战略六大问题。

在第一次处罚后,2013年8月,阳煤化工的董事长裴西平因工作调整的原因辞职了。在近期四川证监局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阳煤化工时任董事长裴西平、总经理马安民、财务总监王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四川证监局。

重组的罪与罚

阳煤化工自2012年借壳上市刚刚一年,而阳煤化工虚增销售的数据却成了重组委批准阳煤化工将资产注入东新电碳重组的重要依据。这一桩重组案创下了借壳丑闻的新纪录。

阳煤化工设立时间为2009年7月10日,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泉煤业”)持股比例为58.91%。东新电碳于2011年8月2日收到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10号),核准公司本次重组方案。东新电碳有条件通过参会并购重组委委员是邹宏文、周文伟、茅剑刚、庹启斌、蒋敏。

2012年9月,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东新电碳资产出售交易方,就置入资产过户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阳煤化工100%股权、和顺化工51.69%股权、正元化工60.78%股权和齐鲁一化17.97%股权已分别于2012年9月底依法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置入资产并变更登记至东新电碳名下。

2012年10月19日,东新电碳分别与阳煤集团等九个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之交割确认书》,各方确认置入资产(包括阳煤化工100%股权、和顺化工51.69%股权、正元化工60.78%股权和齐鲁一化17.97%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东新电碳名下。至此,阳煤集团等九个交易对方已向东新电碳履行完成有关资产交割义务。

此次重组,由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阳煤化工2012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完成216.91亿元,比上年同期145.76亿元增加71.15亿元,增幅48.81%;实现利润总额6.23亿元,比上年同期5.80亿元增加0.43亿元,增幅7.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2.53亿元,顺利实现了上市公司业绩的扭亏为盈。

根据四川证监局2013(1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看,阳煤化工重组东新电碳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阳煤化工多计收入约占阳煤化工2012年披露的年销售收入216亿元的19.66%,高达42亿元的虚增营业收入。这些事实已被四川证监局认定,而阳煤化工此举是否构成虚假发行呢?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袁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若阳煤化工虚增营收的行为,在东新电碳提交给证监会重组委的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的报告书中,且阳煤化工重组东新电碳也已获批准,那么阳煤化工的虚增营收和采购的行为则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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