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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转让小火电容量指标营业税的公告

2013-12-24 10: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键词:小火电火电企业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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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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