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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疏导不够
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环境法应然作用的发挥打了折扣
法律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制定的,法律的实施就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从而调整某些方面的利益关系。
而我国现实的环境问题,是市场越轨带来的利益问题。要破解利益问题,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
因此,总的来说,法律的实施具有被动遵守和消极抵制两个特点。
由被动遵守到自觉遵守,由消极抵制到理性支持,既需要法律文化的培育,还需要法律的利益双向调整,即对守法的利益支持和对违法的利益剥夺。
在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利益支持规则应当与利益剥夺规则的建设并重。但是,遗憾的是,前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如果单纯地通过管制的剥夺性方法来解决法律遵守问题,缺乏合情合理的利益支持机制,环境法律实施的阻力会越来越大。阻力越大,违法的几率也越高。
一些地方缺乏系统的思维,无穷无尽地给企业施加各种杂乱的环境保护工作指令,包括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指令,这让企业应接不暇。
企业即使努力地实现了,也心里打鼓,不知政府下一步又有什么大的动作,担心自己能不能承受得起。
因此,守法成本太高,企业的抵触心理越来越强。成本低的环境违法行为成为一些企业不得已的选择。
一些地方为了促进本地的GDP,防止企业大量倒闭,也不愿意完全按照环境法律的规定办事。基于此,旧的环境法律难以有效地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新的环境法律也难以应对新出现的问题。
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
《条例》规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适用于淮河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监督机制缺乏
行政力量掌控过强,环境法的限权功能彰显不足
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监督的社会。
按照法理,社会公众的监督及司法机关的监督设置缺位或者退位,行政权就会越位甚至替位;社会和市场的权利维护机制欠缺,行政权就会滥用、缺位或者不到位。
只有加强社会、市场参与和监督的渠道建设,建立有序参与、表达、申诉和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吸纳他们共同参与国家事务,才能使公众切实理解国家和社会建设的难处,提升国家的法治文化和氛围,化不满、不合作为积极的参与、合作。
从现实能力上看,环境保护需要常态化监管,而政府监管力量的存在与出现是偶然的,具有视野有限的不足。因此,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政府因为力量不足经常出现现场监管缺位的现象。
政府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相对广泛的违法行为而言,具有个别性和偶然性的特点,不能全面、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而社会公众监督资源非常丰富,在绝大多数场合,他们的发现与监督力量是常态存在的。
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和法律实施,过分强调行政力量的掌控作用,公众的常态性发现与监督力量不被重视,导致环境保护钓鱼执法、选择执法、寻租式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式执法等执法不公、执法缺位的问题层出不穷。
这一问题使环境法律规范的实施走了调,变了样,环境法应有的独立功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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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为吕忠梅老师在博雅大学堂上的报告。题目为《绿色民法典实施:环境法的机遇与挑战》。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典为什么要绿色化、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及绿色民法典给环境法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
截至2019年5月27日2019年生态环境法律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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