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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的现实作用为何有限

2014-01-15 14:01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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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启动和体系化的一部部门法。环境法的很多制度是国际借鉴和国内创新的产物,不可谓不先进,不可谓不实际,理应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既解决严重的环境问题,也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事实证明,作用发挥了,但是在强大的经济发展规模、宏大的经济开发领域和快速的经济发展速度面前,环境法的总体作用在过去30多年却并不是那么理想。

水系和近海水质至今未得到根本改善,土壤污染威胁食品安全,大气雾霾侵害国民健康,原因何在?

应从环境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参与和监督几个环节去寻找答案。总的来看,既有环境立法的制度设定和条款设计问题,也有实施的问题。

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并施行。

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

作用发挥缓慢

法律难以在短期内解决经济长期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

经济本身的属性是市场的,如果不加任何束缚,经济的增长是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增长。如果国家权力完全剥夺经济发展的自由性,用计划来替代市场,那么经济的市场性就遭到扼杀,经济就变成完全没有自由度的计划经济。

基于这一点,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是我们创造市场活力,而是给市场松绑,废除无所不在的管制式规则,使潜在的市场规则转变为现实的市场规则,释放市场本应有的活力。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是给经济逐渐松绑,发挥其利润,创造本性与活力的历史。中国的经济松绑改革是成功的。我国用短短的30余年,就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路程。

但是市场也是自私的,松绑后如不加以适当引导和法律限制,产生的负效应,如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是惊人的。因此,需要给“野蛮”的市场附加必要的公法管制规则限制,使其发展规模、速度和方式理性化。

由于环境法律的实施涉及利益调整,难度很大,加上法治文化不足,要想短期内发挥大作用,很难。打个比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好比打开了上游的大坝,水会因为动力的长时间蓄积沿河流奔流而下,短时间就到达下游的目的地。而环境法律规则的遵守好比水由低处往高处流,如要到达上游的目的地,需要不断的倒灌式积累,水位到达一定高度才行。

因此,想通过30多年的“应对式”环境立法,解决30多年经济“倾泻式”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是几乎不可能的。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共7章,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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