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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全文

2014-01-17 09:34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烟气脱硝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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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浙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订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市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发展清洁能源。制订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县以上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150亿方左右;到2017年,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240亿方左右。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4%左右。安全发展核电,加快三门核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890万千瓦。

5.提高外购电比例。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提高长期外购电比例,到2015年,实现“外电入浙”2000万千瓦左右;到2017年,实现“外电入浙”3000万千瓦左右,外购电比例提高到30%左右。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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