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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3-03 17:24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发电企业能源局电力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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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手续或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手续;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电力事故和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有关发电机组按照规定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主要内容符合性确定是否达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据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两票三制”、反违章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和缺陷管理、消防管理、应急管理等管理制度,以及运行和检修等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有效实施;

(四)安全生产风险可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

(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无违反调度指令等行为;

(六)制定完善必要的应急预案,储备重要应急物资,建立与当地政府的协调机制;

(七)每年开展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八)按规定报送安全信息,无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现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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