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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大部制改革猜想

2014-03-06 09:13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陈媛媛关键词:环保部环保体制改革雾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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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保部”是否会在本届全国两会中得以明确?

全国两会是否会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对涉及环境的项目能否给予真正的否决权?更为全面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能否建立?

关于环保大部制改革的猜想在近期一直未曾间断,尤其是现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出于对加强环境保护的迫切希望,更引发了人们的关切。

在近期召开的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提出,将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这一消息引发舆论猜测,关于环保大部制改革的声音渐渐增多。

环境保护部提出建立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不是凭空而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目前,大部制改革方案正在酝酿阶段,环保部门能否利用此次机构重组的机遇,健全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扭转长期以来环境监管偏软、偏弱的局面?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环境法学专家,他们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条块状”监管模式,地方党委政府行政干预,影响环境执法效力

深化环保体制改革,应从何处着力?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的规定,我国环境执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散,权限交叉重叠,给环境执法带来种种弊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约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干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督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环境执法偏弱、偏软。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扭转,必须从深层次进行分析。这已不是在现行制度下加大力度可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利用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面对记者感慨地说。

近年来,不断有环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呼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保障独立而统一地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哪些弊端?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是以行政区划和部门分工为基础的,呈现出分散的“条块状”监管模式。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指出,这种“条块状”的监管体制,由于存在分散的环境监管职能与统一的环境生态系统的内在的结构性矛盾,导致监管盲区,也可能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

问题表现为涉及到利益时,各地区或各部门之间“抢皮球”,而涉及到职责甚至问责时,则“踢皮球”,很难全面、顺利地实现各自的环境监管目标。2014年的霍元甲故里化工污染事件中,天津西青区水务局和环保局相互推诿塞责便是集中体现。

分散的“条块状”监管模式,还可能造成一个监管部门或区域政府孤军奋战,得不到其他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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