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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很难吗?

2014-04-08 11:22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郭 婷关键词:环境税节能环保企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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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层面看,环境税出台后,企业这方面的税收负担提高,那么从全社会的角度,还可以考虑把其他相关方面的税收适当降低,如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这样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会提高。

从我国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未来环境税制的双重红利改革是有可能实现的。比如前几年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在下降。另外还有企业所得税,整体上对于小微企业、节能环保企业、循环经济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税负在下降,这也为环境税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但值得注意的是,双重红利是从宏观角度看的,是针对整体社会而言的,并不是说每一个企业都会面临双重红利。一家重污染企业并不是给政府多交些环境税,政府就会降低这家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红利应该是还给那些节能减排做得好、对环境治理贡献大的企业。

记者:为什么要采取“费改税”的形式进行环境税改革?

苏明:长期以来,对污染排放的收费是政府治理环境和公共财政发展过程中的过渡形式。不只是在环境方面,在水利治理、民航、铁路等很多行业都有收费。从现代政府和经济发展看,公共财政有个重要趋势,就是要“清费立税”,费要改成税。这种方式能使得公共财政发展更加规范,可以避免地方收费不规范、不公平的现象。环境方面的“费改税”,一方面迫使企业支付更多的排污成本;另一方面税收手段比收费手段更要硬一些。一句话,环境税更有利于治理环境。

环境税收资金应如何分配管理?

记者:我国环境税的征管模式已敲定为“环保认定、税务征管”。那么,您对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建设有哪些建议?

苏明:环境税的落实需要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密切配合。首先,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要增设相应的环境税征管机构和人员。建议将相关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在地税部门,因为环境治理工作是由地方来负责执行的。其次,要对所配备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环境、税务、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

环境税开征后,环保部门在认定、审核方面担任着重要角色。因此,应对环保部门的机构运行、技术人员配备、设备维护和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如果环保部门的人员、机构和基础设施等没有保障,那么征税就可能存在不公平,征收能力也会下降。因此,对环保部门配合征税的经费保障问题要解决好,要高度重视。

记者:在税收资金的分配管理方面,您有什么建议?资金如何分配才能调动各方积极性以推动环境税改革?

苏明:环境税征收以后,资金分配上可以有两种思路:一是完全划给地方政府,二是以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参与分配。我个人认为,环境税是地方税,应以地方为主,但中央还应占有一定的分配比例。我国的排污收费是90%归地方政府,10%归中央,所以从政策连续性的角度讲,费改税之后,中央集中10%左右的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环境问题有很大的外部性,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环境问题也有差异。中央集中一定的资金后,在地方之间可以做一些调剂,适当地发挥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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